香港税务 - 报税表数据有错误或遗漏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64条,阁下在收到由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时,如不同意评税结果,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反对,信中需明确地说明反对的原因。否则,根据税务条例第70条,该评税将会成为最终及决定性的评税。
尽管该评税根据税务条例第70条已成为最终及决定性的评税,纳税人仍可引用税务条例第70A条,如评税主任信纳纳税人某一课税年度被征收的税额过多是基于有错误或遗漏,会更正该项评税。在该条例底下,「错误或遗漏」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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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表上有错误或遗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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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上有错误或遗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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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评税入息额或利润额或所征收的税额在计算上有算术错误或遗漏。
如基于以上的错误或遗漏而引致评税不正确,阁下可在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6年内,或在有关评税通知书送达日期后6个月内(两者以较迟的为准),以书面提出更正的要求及详述有关的错漏,并须提供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倘若阁下的申请获得接纳,税务局会退还多付的税款给阁下。若有关税款尚未清缴,税务局会发出修订评税注销多评的税款。但若果评税主任拒绝就提出的申请对任何评税作出更正,则须将其拒绝一事以书面通知提出该项申请的人,而申请人可就此提出反对及上诉。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object/objections.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er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