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
>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
>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
>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
>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
>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
> 贸易公司的利润 |
> 事先裁定 |
> 制造业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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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
从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香港课税 |
拥有人从售卖房地产获得的利润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从买卖上市股票和其他上市证券获得的利润 |
如有关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如在场外买卖,若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便须在香港课税 |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买卖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证券所得的利润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服务酬金收入 |
如赚取该酬金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香港课税 |
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在香港取得和授予许可或使用权,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香港课税 |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如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或以后收取专利权费,而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若该款项在确定某人计算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的利息收入 |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香港课税 |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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