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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外債額度上調

中國企業外債額度上調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20年3月11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調整後中國企業跨境融資額度(外債額度)的上限相應提高了25%,這意味著境內企業可以從境外借用更多的資金。

一、   中國企業舉借外債模式的變革

2016年之前,中國普通的內資企業沒有外債額度,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投註差”(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範圍內舉借外債。2016年4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將之前自貿區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推廣到全國。自2016年5月3日起,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均可依據自身凈資產狀況借入境外資金。

二、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下的外債額度

根據銀發〔2017〕9號文,企業跨境融資額度(外債額度)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且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目前,企業的“跨境融資杠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為1.25,即參數調整後中國企業跨境融資借入外債額度的上限由原來凈資產的2倍提高到2.5倍。

三、   外債資金的使用範圍

目前中國企業的外債資金用途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在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均可正常使用。但外債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   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根據銀發〔2017〕9號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投註差”管理模式及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中任選其一,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改變。但近期部分地區(如粵港澳大灣區)允許已確定選擇“投註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調整為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這些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依據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可獲得更大的外債額度,可考慮選擇改變其外債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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