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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應特別關注的稅務問題

中國企業應特別關注的稅務問題

中國正向「以數治稅」的時期邁進,稅務工作也將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金稅工程四期建設已正式啟動實施。

金稅四期是國家推行的金稅工程計劃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升級版,是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該系統使各部委、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增加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企業信息聯網系統支持企業納稅登記狀態核查功能,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系統可以核實企業是否納入稅務管理。以及具體納稅人狀態等,方便各個相關部門及時發現企業的情況。

面對到來的金稅四期,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哪些稅務問題企業應該特別關注?此文中提到的幾個方面都屬於稅局嚴密稽查的範圍。企業也可以根據本文所附的自查清單進行自查。

一、   企業的收入

1、   大量存在利用現金、私戶、微信、支付寶交易,而不通過對公賬戶交易。這可能會被稅局認定為偷逃稅,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增值稅方面: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支付寶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風險。
(2) 企業所得稅方面:通過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未體現在對公賬戶收入中,可能漏記或少記,存在偷漏稅風險。
(3) 個人所得稅方面: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支付工資、獎金、發紅包,存在漏報個稅或刻意偷逃個稅的風險。
(4) 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如果長期使用股東的個人賬戶來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部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
(5) 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個人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等交易,有可能涉及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等。
(6) 可能被列為銀行重點監管對象: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頻繁交易或大額交易,會被銀行列入重點監控對象。例如,現金交易超過5萬、公戶轉賬超過200萬、私戶境外轉戰超過20萬或境內轉賬超過50萬、企業規模小但流水大。

2、   存在大額收款遲遲不開發票,或給客戶多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如收款方遲遲不開發票,存在企業偷漏稅的風險。給客戶多開發票,存在幫助客戶偷漏稅的風險。

二、   企業的成本費用

1、   主營成本長期大於主營收入

這種情況是進銷倒掛,不合常理,是稅務機關的重點監控範圍。成本大於收入,大都是在銷售價格低於實際成本的時候才出現的。除此一般收入都會大於成本。例如銷售的價格低於其成本的時候就會導致主營業務成本大於主營業務收入最後導致虧損。

2、   公司沒有車,卻存在大量的加油費

根據稅法規定,公司名下沒有車,有沒有簽訂租車協議,發送的郵費,不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3、   企業存在大量發票抬頭為個人的不正常費用

除了特定情況下發票抬頭只能是個人的情況,公司發生的成本費用,發票抬頭應為公司的名字。大量發票的抬頭為個人,存在個人費用記入公司費用的情況,以增加企業費用。

4、    同一單位員工同時存在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異常。

這說明企業在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報。

5、 多結轉成本,後期紅沖或補發票,也存在偷逃稅款的風險。

三、   企業的利潤

1、   報送的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勾稽關係有出入,或者利潤表裏的利潤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有出入。

這種情況需要核查,錯誤是否影響企業收入或利潤,從而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可能。

2、    企業常年虧損,卻屹立不倒。或公司自成立以來長期零申報。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除去有些集團從長期戰略角度出發,短期不以盈利為目的。如果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或者成立以來長期零申報也是同等道理,如果企業一直以來沒有收入,只有費用,但企業仍堅持繼續經營,稅務機關有里有懷疑企業存在少記漏記收入的情況。

3、    企業長期購進原材料或商品時暫估入庫。

 如果材料或商品入庫,沒正式發票,會計可用倉庫入庫單做暫估入庫。等正式票發票來了,就沖暫估入庫,用正式發票入賬。如果正式發票,數月未達,稅務機關有理由懷疑,供應商方存在偷漏稅行為。此外,未獲取發票的暫估成本,在計算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四、  企業繳納的稅額

1、   增值稅收入長期大於企業所得稅收入。如果兩個收入不一致,稅務人員經常會將此作為一個重要風險點要求企業做出說明。以下情形會產生兩稅收入不一致。

(1) 某些視同銷售的行為,會產生兩稅收入不一致。例如,納稅人將貨物在實行統一核算的跨縣(市)內部機構間移送用於銷售。此種行為增值稅需計算銷項稅,但在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上,均屬於企業內部轉移資產行為,既不計入營業收入,也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價外費用,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增值稅的銷售額是按照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確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納稅人收取的這些價外費用,除代為收取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收費,以及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外,都應計入增值稅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但這些價外收費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繳納申報時卻有相當一部分並不計入營業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費用應沖減財務費用,收取的包裝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應沖減銷售費用,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代收、代墊款項應計入往來項目等。

(3) 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轉讓行為,均應按照出售價格和適用稅率或徵收率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在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上,則是將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很明顯,這會造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大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

(4)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入納稅申報表主表銷售額相關欄次。而金融資產轉讓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申報則是通過投資收益體現在當期損益及應納稅所得額中。兩相對比,增值稅申報收入要大於企業所得稅收入。

(5) 財政補貼核算,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而納稅人取得的各種財政補貼,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上則是體現在營業外收入或補貼收入等項目中。如果納稅人取得了上述性質的財政補貼,也會形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大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的情況。

(6) 增值稅免稅業務,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稅率欄注為「免稅」的普通發票。

會計核算上,由於規定尚不明確,僅有的財會字【1995】6號關於增值稅免稅會計處理的文件也隨着會計準則新科目設置已經作廢,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以價稅合計的方法將免稅銷售額全部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一是以價稅分離的方法將免稅銷售額還原成不含稅銷售額,計提的銷項稅額計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7) 收入確認原則不同,產生兩稅申報收入不一致。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都是以收入為起點計算應納稅額,在收入確認上既有相同之處,也存在一些差異。這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勢必要對兩稅申報收入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委託代銷貨物、托收承付方式銷售貨物、預收租金業務、預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貨物。

2、    企業大部分員工長期在個稅起征點下。

稅局有理由懷疑,員工的部分工資以其他方式支付給員工,以少繳個人所得稅。

3、    員工個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與企業申報的工資不一致。

此種情況,也說明扣繳義務人少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附件:企業稅務風險自查清單85項

增值稅銷項稅:

1、    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2) 僅將開票部分對應的收入入賬;
(3) 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入賬;
(4) 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
(5) 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車費用,不記、少記收入或沖減費用;
(6) 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

2、    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1)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2)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

3、    是否存在開票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售退回、折讓,開具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    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納稅。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裝卸費等。

5、    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做銷售處理

6、    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    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

8、    有兼營行為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9、    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0、  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或者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11、  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核算是否正確。

12、  增值稅納稅業務的確認時點是否正確。如,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3、  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徵稅規定,而按照差額徵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形。

14、  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情形。

增值稅進項稅:

15、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1)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2) 發票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情況。

16、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1)是否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所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
(2)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抵扣進項;
(3)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4)以項目填寫不起團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17、  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18、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19、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20、  發送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21、  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沖減當期的進項稅額。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往來科目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22、  用於非增值稅應收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業務。

22、  非正常損失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非正常損失包括:
(1)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 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 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 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收入:

23、  企業取得的各類收入是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24、  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如利用「其他應付款」、「遞延收入」、「預提費用」等科目。

25、  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6、  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27、  是否存在稅收減免、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8、  是否存在未將取得的應稅投資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 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2) 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稅。

29、  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0、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費用:

31、  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用等虛增成本。

32、  適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費用。

33、  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單位發票報銷進項貨幣形式的返利並在成本在列支。

34、  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35、  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性計入費用。
(1)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
(2) 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36、  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工資薪金範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37、  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而未進行納稅調整。

38、  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而未進行納稅調整。

39、  是否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而未進行納稅調整。

40、  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1、  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所以變更固定資產淨殘值和年折舊年限,或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

42、  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43、  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

44、  是否存在稅前扣除利息不合規的問題。
(1)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2) 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3) 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45、  是否存在資產損失處理不合規的問題。
(1)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
(2)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46、  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
(1)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2) 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
(3) 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47、  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48、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
(1)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
(2)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49、  是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50、  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

51、  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獎金、實物以及其他各種應稅收入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2、  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超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3、  發放的交通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標準內的部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4、  發放獎金或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5、  向個人支付債權、股權的利息、紅利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6、  房地產銷售人員去的的銷售佣金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7、  為管理人員購買住房,支付房款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58、  股權期權收入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

房產稅

59、  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價值繳納房產稅。

60、  是否存在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改良支出未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61、  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適用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62、  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63、  企業清產核資房屋價值重估後的新增價值是否繳納房產稅。

64、  無租適用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65、  是否按房屋租金直接沖減企業管理費或掛在其他應付款上未交房產稅。

66、  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67、  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68、  開發用地在開發期間是否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69、  土地等級和使用稅額變更後是否及時調整納稅申報。

70、  未銷售的商品房佔用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71、  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有差異的情況下,是否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契稅

7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按照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繳納契稅。

73、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承受方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74、  以競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維保款市政建設配套費及各種補償費。

75、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是否補繳契稅。

76、  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是否按規定繳納契稅。

77、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得的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參照納稅人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繳納契稅。

78、  承受舊城改造拆遷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契稅。

79、  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合同規定的總價繳納契稅。

80、  競價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產權,直接再轉讓的,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印花稅

81、  是否混淆合同性質的情況。
(1) 從低適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
(2) 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
(3) 將應稅憑證化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

82、  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進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導致延期繳納印花稅。

83、  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後是否補繳印花稅。

其他事項

84、  關聯交易。是否存在關聯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85、  預提所得稅。境內企業向境外股東分配股利,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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