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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特别关注的税务问题

中国企业应特别关注的税务问题

中国正向“以数治税”的时期迈进,税务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金税四期是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升级版,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该系统使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增加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企业信息联网系统支持企业纳税登记状态核查功能,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系统可以核实企业是否纳入税务管理。以及具体纳税人状态等,方便各个相关部门及时发现企业的情况。

面对到来的金税四期,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哪些税务问题企业应该特别关注?此文中提到的几个方面都属于税局严密稽查的范围。企业也可以根据本文所附的自查清单进行自查。

一、   企业的收入

1、   大量存在利用现金、私户、微信、支付宝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这可能会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方面: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支付宝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风险。
(2) 企业所得税方面: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漏记或少记,存在偷漏税风险。
(3) 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工资、奖金、发红包,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
(4) 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部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5) 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个人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交易,有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6) 可能被列为银行重点监管对象: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例如,现金交易超过5万、公户转账超过200万、私户境外转战超过20万或境内转账超过50万、企业规模小但流水大。

2、   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迟迟不开发票,存在企业偷漏税的风险。给客户多开发票,存在帮助客户偷漏税的风险。

二、   企业的成本费用

1、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

这种情况是进销倒挂,不合常理,是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范围。成本大于收入,大都是在销售价格低于实际成本的时候才出现的。除此一般收入都会大于成本。例如销售的价格低于其成本的时候就会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大于主营业务收入最后导致亏损。

2、   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名下没有车,有没有签订租车协议,发送的邮费,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3、   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除了特定情况下发票抬头只能是个人的情况,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票抬头应为公司的名字。大量发票的抬头为个人,存在个人费用记入公司费用的情况,以增加企业费用。

4、    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这说明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

5、 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也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

三、   企业的利润

1、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或者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

这种情况需要核查,错误是否影响企业收入或利润,从而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2、    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或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零申报。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除去有些集团从长期战略角度出发,短期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或者成立以来长期零申报也是同等道理,如果企业一直以来没有收入,只有费用,但企业仍坚持继续经营,税务机关有里有怀疑企业存在少记漏记收入的情况。

3、    企业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如果材料或商品入库,没正式发票,会计可用仓库入库单做暂估入库。等正式票发票来了,就冲暂估入库,用正式发票入账。如果正式发票,数月未达,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供应商方存在偷漏税行为。此外,未获取发票的暂估成本,在计算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税额

1、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以下情形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 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例如,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缴纳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3)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4)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5) 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 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7)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委托代销货物、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预收租金业务、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

2、    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下。

税局有理由怀疑,员工的部分工资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员工,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3、    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

此种情况,也说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清单85项

增值税销项税: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 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3) 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4)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5)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车费用,不记、少记收入或冲减费用;
(6) 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3、    是否存在开票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售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做销售处理

6、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    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    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或者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2、  增值税纳税业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如,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  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  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

15、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2)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16、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2)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3)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4)以项目填写不起团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17、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18、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9、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20、  发送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1、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22、  用于非增值税应收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22、  非正常损失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非正常损失包括:
(1)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收入:

23、  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4、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科目。

25、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6、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27、  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8、  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29、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0、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31、  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用等虚增成本。

32、  适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费用。

33、  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项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在列支。

34、  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35、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计入费用。
(1)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2)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36、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37、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而未进行纳税调整。

38、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未进行纳税调整。

39、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未进行纳税调整。

40、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1、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所以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年折旧年限,或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42、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43、  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44、  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1)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3)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45、  是否存在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1)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2)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4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 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3) 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47、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48、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2)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49、  是否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50、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

51、  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超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3、  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4、  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5、  向个人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6、  房地产销售人员去的的销售佣金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7、  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58、  股权期权收入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

房产税

59、  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60、  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改良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1、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适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62、  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63、  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64、  无租适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5、  是否按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交房产税。

66、  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67、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68、  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69、  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70、  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71、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

7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缴纳契税。

73、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承受方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74、  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维保款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75、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76、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77、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人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78、  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79、  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80、  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印花税

81、  是否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
(1) 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
(2) 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3) 将应税凭证化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82、  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83、  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其他事项

84、  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85、  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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