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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房地產銷售員申請

紐約州房地產銷售員申請

根據紐約房地產法規定,任何擔任房地產銷售員(如下文所述)職務的人員均需持有房地產銷售員執照。

在持照房地產經紀人(除夥伴經紀人外)的監管之下,房地產銷售員能夠幫助客戶購買和出售房產、從雇主經紀人處獲取出售房產列表、協助房地產買家(客戶)尋找並購買房產(從雇主經紀人或其他經紀人處獲取列表)。在可靠經紀人的指導和指引下,房地產銷售員與房地產經紀人聯合制作房產列表並為他人協商房產的出售、出租或租賃事宜,以獲取報酬。銷售員不得獨立從事經營活動。

為滿足申請執照的條件,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內容:

一、
已順利完成經紐約州州務院核準的75小時資格課程。如果您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45小時銷售員資格課程,您可以完成 30 小時彌補性課程,以滿足申請執照的資格要求。
二、
由紐約州持照房地產經紀人提供保薦。
三、
通過紐約州房地產銷售員考試。

如果申請人持有與紐約州簽訂互惠協議的其他轄區的房地產銷售員執照,那麽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可能有資格獲取紐約州房地產銷售員執照。

如果您在更新執照之前的兩年內未能完成22.5小時經州務院核準的繼續教育,則您不會獲得簽發的更新執照。22.5小時中必須含有至少3小時關於公平住房和/或房產出售或租賃歧視或房產權益的教育指導以及至少1小時關於代理行為法的教育指導,然而在房地產銷售員執照最初的兩年有效期內,必須完成2小時關於代理行為的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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