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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1部分 - 關於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基本信息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1部分 - 關於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基本信息

一、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的歷史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是一種介乎於信托和公司之間的實體,但又兩者都不是。基金會是一個不同於盎格魯撒克遜法中已知的法律實體,因為它不是個人或群體(與公司一樣)的法律存在,而是沒有擁有者(股東、參與者或合夥人)的法律實體。傳統上,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是為了一般個人群體的利益而存在。

"基金會"的概念始於在基督教影響下的羅馬帝國時期。例如,天主教會被認為是一個神聖的基金會,教會內的各附屬組織對其財產的管理具有法律控制權。最初的基金會不是為服務一個特定的個人或家庭的私人需求而建立的,而是為服務社區的需要而建立的。幾個世紀後,被稱為"基金會"的法律實體繼續存在,並在全球得到廣泛應用和接受,以滿足個人和家庭的私人需求。

"私人利益基金會"的概念始於列支敦士登公國於1926年1月20日創立的"個人及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 Recht -P.G.R.),該法例創立了"家庭基金會"(為一個或多個家庭成員的私人利益)和"混合基金會"(不僅為了家庭的私人利益,還針對其他人或機構)。

從歷史上看,歐洲的富裕家庭為規劃遺產,在列支敦士登公國(出於戰爭等目的的中立管轄區)註冊了家庭基金會,以確保資產安全轉移到家庭受益人的手中。如今,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成立費用高達25,000美元,每年維護費用高達10,000美元。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是一個基於列支敦士登公國、瑞士和盧森堡三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私人利益基金會模式發展起來的法律實體。巴拿馬政府精心設計了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目的是為世界各地的人們創造一個更現代、更靈活和更實惠的遺產規劃工具。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的資產與其創始人、保護人、理事會或受益人的個人資產分開,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在國際遺產規劃上有明顯的優勢,為基金會的保護者、創始人和受益人提供隱私、匿名和保護。巴拿馬基金會是一個解決全球需求的一種最經濟、具匿名性、靈活性及私人化的財產規劃工具,它可用於持有資產如公司、信託、銀行帳戶、投資帳戶、房地產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資產等。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在公共登記處登記後便已成立,無需任何公共機關的批準。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是根據1995年6月12日第25號法例進行規管。

二、   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定義

私人基金會(基金會)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創始人)正式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登記一份稱為"基金會憲章"的文件後成立,根據該文件,各方承諾捐贈(基金會資產)不少於10,000美元(該金額隨後可能會隨著其他捐贈而增加),由基金會理事會在保護人的監督下管理,以保護一個或多個受益人的利益  。

捐款的責任不受時間限制,捐款可以是金錢或是實物,亦沒有法定條文規定要求公開或正式通知其交付。

基金會憲章一旦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登記,法律實體便算成立,無需任何進一步的法律或行政認可。

私人基金會是公司和信託的結合。一般而言,基金會與公司的相似之處在於只要它在公共登記處登記註冊,這個新的法律實體的資產就獨立於其創造者的資產,它的成立是為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保密及為了獲得財政利益,並且它也相似於一個管理實體。它與公司的不同之處在於,基金會沒有擁有者,因為它不發行股票或任何其他參與權。基金會可以作為遺囑文書而成立,且可能不以營利為目的。

同樣,基金會與信託也有相似之處:它是一個需要特定手續成立的司法機構;創始人的部分資產被轉移、貢獻或捐贈給基金會;基金會可以撤銷;它可以根據遺囑的規定在在世時或臨終時進行設立;其設立通常是為了捐贈者的近親易於管理、保存、執行或投資資產,以及獲得保密性和財政利益。就基金會是其自身資產所有者而言,它與信託不同,因為它擁有自己的法人資格,且沒有受託人,擁有一個結合了董事會(公司)和受託人(信託)的職能的基金會理事會;基金會在公共登記處登記,每年繳納與巴拿馬公司相同的年費(300美元)。為了更好地瞭解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的特點,闡明這些差異是很重要的,我們也將在下面幾節中對此進行更詳細的介紹。

1995年6月12日第25號法例對私人基金會的建立方式和運作方式進行了詳細界定。該法例的通過1995年8月8日第417號行政法令加以規範,包括在公共登記處設立私人基金會部份,並規管了這些基金會的登記、修改和撤銷。

私人基金會可以根據客戶的選擇設立不需要在公共登記處登記的條文,因此可以始終保持絕對保密。除其他特點外,這些條文還包括了受益人的指定和基金會資產的分配方式。

三、   巴拿馬基金會的使用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可以為一個或多個個人、家庭或特定社會目的的利益而設立。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通常是用來持有和維持外國公司所有權,但是,由於他們自身的國家對控制外國公司(CFC)有所規則,所以他們不想直接持有自己的公司。一些高稅收國家,如英國、加拿大、美國、澳洲、新西蘭、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都有CFC 規則,要求其公民向相應的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聲明(報告),表明自己是這些外國公司的股東。

他們在巴拿馬設立一個私人利益基金會來持有或擁有其外國公司的股份,代替以個人名義或以不記名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從而避免了CFC的申報規定。因此,利用基金會作為其公司股東的好處是,將所有權從個人名稱(或通過不記名股份安排)中轉移,並將所有權轉讓給一個沒有擁有人的外國實體,亦不需一個匿名的受益人。這情況下,就沒有公司擁有權的問題,因為公司的股份是發行給基金會。

利用基金會作為股東的另一個優勢:在許多情況下,當開立公司銀行賬戶或投資賬戶時,金融機構會要求您披露公司的受益人。通過基金會擁有權的策略,則可以聲明基金會是公司的擁有者。同樣,其目的是將擁有權從他們的個人名義轉移到一個匿名擁有權的外國實體上。

巴拿馬基金會除了擁有權之外,還有其他優勢。例如,巴拿馬基金會可用於將資金轉移到海外或從海外獲得資金。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利用巴拿馬基金會作為其實現目的的工具。有些人將他們的資金捐贈給他們的巴拿馬基金會,然後利用基金會向他們的孩子、子孫或他們選擇的其他人提供教育或特別補助金。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了有關捐贈的財政法規,因為一些政府會徵收"贈予稅"和要求提交詳盡的申報。

一般來說,私人利益基金會不能像公司那樣從事慣常的營利性商業活動。然而,只要這些活動的利潤用於本基金會的目的,它們仍可以進行商業活動。例如,私人利益基金會可以從事銀行或投資活動,例如投資銀行定期存款、股票、債券、共同基金、期權、貨幣市場等,只要這些投資活動是為了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

四、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憲章要求

基金會通過在公共登記處登記基金會憲章成為法人團體(法人),其中包括:

1、
基金會的名稱,其中必須包括"基金會"一詞(以任何語言);
2、
其所在地;
3、
初始資本/財產(以任何貨幣表示),不得低於10,000 美元或其等值;
4、
管理財產的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實體);
5、
基金會在巴拿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須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6、
基金會的宗旨和目的(必須是可行的、合理的、道德的和合法的);
7、
受益人(可能包括創始人)的選擇方式;
8、
保留修改基金會憲章的權利;
9、
基金會的存續時間;及
10、
基金會在解散時資產的使用和清算方式。

五、   名冊、記錄和印章

註冊代理不需要為基金會保留任何記錄,但是,建議每個基金會應保留會議(理事會會議)記錄簿,會議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舉行。基金會印章是可選的,如果客戶需要,律師事務所會提供基金會印章。

六、   遷冊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基金會可以"遷冊"到巴拿馬,反之亦然。許多在列支敦士登、瑞士和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公司的人,目前正遷冊至更經濟、具匿名性、靈活性和安全的司法管轄區,如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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