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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2部分 -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要素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2部分 -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要素

一、
世界第二大最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區:巴拿馬是超過40萬家公司和基金會的註冊地,是僅次於香港的世界第二大最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區。

二、
無申報要求或稅收:巴拿馬對巴拿馬基金會沒有任何申報要求或稅收要求。

三、
不會刺穿公司面紗:巴拿馬不允許"刺穿公司面紗",因此基金會簿記將會依法百分百是私人和保密的。

四、
匿名所有權和控制權:保護人和受益人無需公開登記。巴拿馬基金會的保護人可以通過私人保護文件任命,受益人可以通過私人保護人書寫和簽署的私人意願書任命。

五、
無資本要求:巴拿馬基金會沒有實收資本的要求。

六、
董事:每個巴拿馬基金會必須有一個理事會(與公司的董事相同),其姓名和地址需在公共登記處登記。理事會成員可以是任何國籍及任何國家居民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如果理事會由個人組成,則需要3名理事會成員(主席、秘書和財務)。如果理事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則只需要一名理事會成員。

七、
代名基金會理事會: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代名理事會”的服務。出於保密目的,我們的大多數客戶希望我們為基金會提供代理事會代名成員服務。當我們為客戶設立基金會並出任理事會代名成員時,我們會為客戶提供已預先簽署、並未註明日期的理事會成員辭職信,以便我們的客戶可以隨時更換我們的理事會代名成員。

八、
董事或受益人會議:沒有法律規定或要求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需召開周年大會。但是,如果舉行會議,可以通過代理人的形式在世界任何地方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舉行。這些方法通過的任何決議都是有效的,無論決議是在不同的日期或是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簽署。

九、
公司簿記:註冊代理無需為基金會保留任何記錄。但我們建議每個基金會保留會議記錄簿(理事會會議),而會議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舉行。

十、
年度公司特許經營稅:巴拿馬公司和基金會需每年支付年度公司特許經營稅,以維持良好存續的狀態。繳交稅款的期限取決於實體的成立時間。如果實體於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期日間成立,該稅款應於 6 月 30 日前繳交。如果實體於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成立,則該稅款應於 12 月 31 日前繳交。如果未能在期限或之前繳交稅款,則會有 逾期罰款。如果在下一個"繳款限期"之後仍未繳付稅款,則實體將需要多額外繳付逾期罰款。

十一、
方便性:有關各方不需要為了設立基金會前往巴拿馬。我們可以為你處理一切手續,您無需前往巴拿馬。

十二、
無營業牌照要求:巴拿馬基金會不需要商業營業牌照來進行國際性經營。

十三、
遷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基金會可"遷冊"到巴拿馬,反之亦然。許多在列支敦士登、瑞士和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公司的人,目前正在將基金會遷冊至更經濟、具匿名性和安全的司法管轄區,如巴拿馬。

十四、
公司鋼印:基金會可選是否使用鋼印。如果您需要,我們也可以提供基金會鋼印。

十五、
法定地址:註冊新的巴拿馬基金會時,必須有一個合法的實際地址,且應記錄在公司註冊章程中。我們在巴拿馬的合作律師事務所會為您的巴拿馬私人基金會提供一個合法的實際地址作為代理及註冊辦事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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