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私人基金会第1部分 - 关于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一、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的历史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是一种介乎于信托和公司之间的实体,但又两者都不是。基金会是一个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法中已知的法律实体,因为它不是个人或群体(与公司一样)的法律存在,而是没有拥有者(股东、参与者或合伙人)的法律实体。传统上,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是为了一般个人群体的利益而存在。
"基金会"的概念始于在基督教影响下的罗马帝国时期。例如,天主教会被认为是一个神圣的基金会,教会内的各附属组织对其财产的管理具有法律控制权。最初的基金会不是为服务一个特定的个人或家庭的私人需求而建立的,而是为服务小区的需要而建立的。几个世纪后,被称为"基金会"的法律实体继续存在,并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和接受,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私人需求。
"私人利益基金会"的概念始于列支敦士登公国于1926年1月20日创立的"个人及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 Recht -P.G.R.),该法例创立了"家庭基金会"(为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的私人利益)和"混合基金会"(不仅为了家庭的私人利益,还针对其他人或机构)。
从历史上看,欧洲的富裕家庭为规划遗产,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出于战争等目的的中立管辖区)注册了家庭基金会,以确保资产安全转移到家庭受益人的手中。如今,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成立费用高达25,000美元,每年维护费用高达10,000美元。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是一个基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瑞士和卢森堡三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私人利益基金会模式发展起来的法律实体。巴拿马政府精心设计了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人们创造一个更现代、更灵活和更实惠的遗产规划工具。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的资产与其创始人、保护人、理事会或受益人的个人资产分开,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在国际遗产规划上有明显的优势,为基金会的保护者、创始人和受益人提供隐私、匿名和保护。巴拿马基金会是一个解决全球需求的一种最经济、具匿名性、灵活性及私人化的财产规划工具,它可用于持有资产如公司、信托、银行账户、投资账户、房地产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资产等。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后便已成立,无需任何公共机关的批准。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是根据1995年6月12日第25号法例进行规管。
二、 私人利益基金会的定义
私人基金会(基金会)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始人)正式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一份称为"基金会宪章"的文件后成立,根据该文件,各方承诺捐赠(基金会资产)不少于10,000美元(该金额随后可能会随着其他捐赠而增加),由基金会理事会在保护人的监督下管理,以保护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利益。
捐款的责任不受时间限制,捐款可以是金钱或是实物,亦没有法定条文规定要求公开或正式通知其交付。
基金会宪章一旦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法律实体便算成立,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或行政认可。
私人基金会是公司和信托的结合。一般而言,基金会与公司的相似之处在于只要它在公共登记处登记注册,这个新的法律实体的资产就独立于其创造者的资产,它的成立是为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保密及为了获得财政利益,并且它也相似于一个管理实体。它与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会没有拥有者,因为它不发行股票或任何其他参与权。基金会可以作为遗嘱文书而成立,且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样,基金会与信托也有相似之处:它是一个需要特定手续成立的司法机构;创始人的部分资产被转移、贡献或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可以撤销;它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在在世时或临终时进行设立;其设立通常是为了捐赠者的近亲易于管理、保存、执行或投资资产,以及获得保密性和财政利益。就基金会是其自身资产所有者而言,它与信托不同,因为它拥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且没有受托人,拥有一个结合了董事会(公司)和受托人(信托)的职能的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在公共登记处登记,每年缴纳与巴拿马公司相同的年费(300美元)。为了更好地了解巴拿马私人基金会的特点,阐明这些差异是很重要的,我们也将在下面几节中对此进行更详细的介绍。
1995年6月12日第25号法例对私人基金会的建立方式和运作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该法例通过1995年8月8日第417号行政法令加以规范,包括在公共登记处设立私人基金会部份,并规管了这些基金会的登记、修改和撤销。
私人基金会可以根据客户的选择设立不需要在公共登记处登记的条文,因此可以始终保持绝对保密。除其他特点外,这些条文还包括了受益人的指定和基金会资产的分配方式。
三、 巴拿马基金会的使用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可以为一个或多个个人、家庭或特定社会目的的利益而设立。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通常是用来持有和维持外国公司所有权,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国家对控制外国公司(CFC)有所规则,所以他们不想直接持有自己的公司。一些高税收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美国、澳洲、新西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都有CFC 规则,要求其公民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声明(报告),表明自己是这些外国公司的股东。
他们在巴拿马设立一个私人利益基金会来持有或拥有其外国公司的股份,代替以个人名义或以不记名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从而避免了CFC的申报规定。因此,利用基金会作为其公司股东的好处是,将所有权从个人名称(或通过不记名股份安排)中转移,并将所有权转让给一个没有拥有人的外国实体,亦不需一个匿名的受益人。这情况下,就没有公司拥有权的问题,因为公司的股份是发行给基金会。
利用基金会作为股东的另一个优势:在许多情况下,当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或投资账户时,金融机构会要求您披露公司的受益人。通过基金会拥有权的策略,则可以声明基金会是公司的拥有者。同样,其目的是将拥有权从他们的个人名义转移到一个匿名拥有权的外国实体上。
巴拿马基金会除了拥有权之外,还有其他优势。例如,巴拿马基金会可用于将资金转移到海外或从海外获得资金。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利用巴拿马基金会作为其实现目的的工具。有些人将他们的资金捐赠给他们的巴拿马基金会,然后利用基金会向他们的孩子、子孙或他们选择的其他人提供教育或特别补助金。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有关捐赠的财政法规,因为一些政府会征收"赠予税"和要求提交详尽的申报。
一般来说,私人利益基金会不能像公司那样从事惯常的营利性商业活动。然而,只要这些活动的利润用于本基金会的目的,它们仍可以进行商业活动。例如,私人利益基金会可以从事银行或投资活动,例如投资银行定期存款、股票、债券、共同基金、期权、货币市场等,只要这些投资活动是为了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
四、 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宪章要求
基金会通过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基金会宪章成为法人团体(法人),其中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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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名称,其中必须包括"基金会"一词(以任何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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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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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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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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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资本/财产(以任何货币表示),不得低于10,000 美元或其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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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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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产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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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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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在巴拿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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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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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必须是可行的、合理的、道德的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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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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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可能包括创始人)的选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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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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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修改基金会宪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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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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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存续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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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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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在解散时资产的使用和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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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名册、记录和印章
注册代理不需要为基金会保留任何记录,但是,建议每个基金会应保留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簿,会议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基金会印章是可选的,如果客户需要,律师事务所会提供基金会印章。
六、 迁册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基金会可以"迁册"到巴拿马,反之亦然。许多在列支敦士登、瑞士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公司的人,目前正迁册至更经济、具匿名性、灵活性和安全的司法管辖区,如巴拿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