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他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团体,可以是巴拿马人或是外国人。巴拿马采用了列支敦士登的常见做法,明确提及若创始人通过被指定专门作为创始人的人("代名人"),无论是受托人、代理人或律师代为行事。这些"第三方"的行为并不改变委托人("委托人"或 "授权书的授予人")才是真正的创始人的事实,因客户希望绝对保密,而致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基金会宪章中。
基金会宪章中无需提及真正的创始人和名义创始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这是一个保密事项,证明文件只在公司的办公室保存,无须开放给公众。在需公开登记资料中,应理解为文件上的创始人只是代名人而非客户。需要注意的是,1995年第25号法律关于"私人基金会"的规定,不仅参与创建基金会的人,而且每一个处理机密信息的公职人员或私人雇员都有义务对基金会的事务完全保密。违反这义务将可被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五万美元的罚款,不排除还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唯一的例外是巴拿马管理局因与贩毒洗钱有关的刑事调查而命令披露相关信息。
创始人对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会宪章赋予创始人所有权力的情况下(可撤换基金会宪章),创始人有权利和权力采用新的基金会规则,修改基金会规则,自由任命和罢免基金会理事会、保护人和受益人,担任顾问、保护人或受益人,撤销基金会的设立或对其进行的任何转让,为基金会接受任何性质的资产,接受和要求提供账目报表,要求对基金会理事会成员进行司法罢免,对基金会进行迁册和解散基金会。
基金会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后,创始人将正式有为提供已承诺捐献或捐赠的资产的义务(但没有时间限期)。
在法律上,基金会的资产和创始人的个人资产是独立,因此基金会的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创始人的个人事务负责。同样的道理,创始人的资产也不应对基金会的事务负责。换言之,私人基金会是一个"有限责任"的实体,亦即是,它仅以其全部基金会资产为限承担其义务,后者包括承诺的捐款(与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有关的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况除外)。
基金会的行政管理是由基金会理事负责,该理事会可由"保护人"监督下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
基金会理事会除法人团体外,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成员需年满法定年龄,但不限性别或国籍。
如果是法人团体,私人基金会的法律并不禁止任命"代名人"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我们可为基金会理事会提供代名成员的服务。
虽然法律没有任命基金会理事会的"行政人员"的要求,但如果客户希望任命基金会理事会的"行政人员",我们也提供基金会的代名行政人员服务。
基金会理事会对基金会有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基金会理事会被授予全面的行政权力(以及"保护人"的所需授权(如有)),并有权利和权力采用新的基金会规则、修改规则、任命和罢免其成员、自由任命和罢免受益人、向基金会捐赠任何性质的资产、处置资产、以基金会的名义或代表基金会签订任何行为或合同、授予特别或一般的授权书、对基金会进行迁册和解散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会亦需承担各种义务:应尽能力行事,取得保护人的授权(如果有的话),向创始人、受益人和保护人交代基金会的管理情况,并将相应的收益和资产交付给受益人。
我们的标准基金会宪章中制定了基金会理事会的罢免方式,这种权力一般由创始人、保护人或受益人行使。如果客户采用的基金会宪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罢免方式,则创始人或受益人可以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司法罢免。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会的资产都不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个人事务负责。同样,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本身不应对基金会所属的责任负责,但有一个特殊情况除外:损坏或损失是由于基金会管理的的严重过失或欺诈行为造成。但如果,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在已获得基金会保护人的授权情况下,则不需承担责任。
在法例中提到有关于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是由任何方式任命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督机构是由一个人组成,我们会称之为"保护人"。
在一般情况下,保护人通常是客户本人或其信任的人。基金会宪章内会规定他的职能,他主要的职能是监督基金会理事会,索取和接收账目报表,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以及授权给予基金会理事会。
私人基金会的法律没有提及保护人对在基金会中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责任。
基金会的目的和目标最终在于使基金会的"受益人"受益。这些受益人有权获得由基金会资产所赚取的收益或利息,并在满足了基金会宪章规定的条件后获得基金会的资产。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并会在基金会规则内列名。
受益人有权利在对基金会资产有疑虑时起诉基金会,要求对基金委员会成员进行司法罢免,要求提供账目,并反对基金会损害其权利的任何行为。
受益人对基金会资产享有的权利应超出创始人的继承人所引用的任何有关世袭事项的法律规定(基金会资产位于在继承法中属于公共资产的司法管辖区,并且在司法管辖区发起的特殊诉讼案件除外)。
受益人并不是基金会的所有者或债权人,因此,除了基金会宪章、规则和/或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所赋予的权利外,他们不得向基金会索取其他权利。
我们的标准基金会宪章内规定,不会为受益权出具证书或文件,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给予这种权利。客户可以选择修改此项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会资产都不得用于任何受益人的个人责任。同样,受益人不应承担基金会的责任。
上述便是基金会的个人要素。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会有一些"第三方"由于特殊原因而参与在基金会内,并获得对基金会或创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 "是指前面没有说明的人,他们不会直接参与在基金会内,也没有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对基金会的参与是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基金会可以由创始人直接设立,也可以通过以"受托人"或"特别代理人"的"第三方"设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些第三方都有义务按照任命他们的客户的指示行使其“代名创始人”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会有"第三方"承诺向基金会捐赠资产。这些第三方必须按照其承诺向基金会转移资产,因为这种承诺的资产亦是基金会的资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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