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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私人基金会第四部分 私人基金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巴拿马私人基金会第四部分 私人基金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本所持续地为客户提供离岸国际商业公司的设立及维护等相关的服务。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公司一直是实施地区税制国家的基石。

新私人基金会是为了补足而非取代离岸公司。成立私人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慈善,担任公司的拥有者(在此情况下,私人基金会一般被称之为“控股公司”或“母公司”),以及成为保护家族财富继承的工具。

为了让客户更加清楚巴拿马私人基金会与公司的区别,本所于下文中列出巴拿马私人基金会和公司之间的差别:

一、
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代表该人士是公司持份者。公司所发行的记名股票(证券)可以透过股份转让的方式转让,而不记名股票则可以透过一般方式进行转让。因此,公司的所有权是可以透过变更股票的头衔进行转让。

反之,私人基金会不会发行具有基金会代表权的头衔。一旦创始人创立了基金会,创始人的名称将会登记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并无法被取代。基金会的创始人需永久地是同一人,并拥有决定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二、
尽管在实践中基金会的创始人视为基金会的拥有者,但创始人不能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机制处理基金会,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基金会的所有权要以“登记册”形式进行登记。然而,凡具备能力任命和罢免基金理事会(指受托于实现基金会目标的成员团体)内的成员便属于拥有基金会的所有权。

三、
在基金会的权利及控制权转移到理事会后,基金会可以如公司般用作拥有动产或不动产并通过转让该公司或基金的方式间接转让资产。在这方面,以下几个简单的机制可以用于转让基金会,即:基金会可以由受托人成立,该受托人在遵守《信托协议书》(一般称之为《信托声明》)的情况下,将有权资产转让予基金会。此受托人(基金会创始人)须严格遵守《信托声明》中的规定以及遵从资产实际拥有者(委托人)的指示。
四、
在基金创始人不是受托人的情况下,基金会的转移也可以透过以下方式进行:若基金会章程没有赋予创始人权力(此权力包括指定基金会理事会的受益人、保护者、审计师或成员,同时无权修改基金会的章程或变更理事会权力),与基金会理事保持合同关系的人士将代替基金会的拥有者执行这些权力。

相反,若基金会章程赋予权力给登记的创始人以上权力,则基金会章程必须先被修改,并将此权力赋予基金会理事会或监管机构。随后,与基金会理事或监管机构保持合同关系的人士将代替基金会的拥有者执行这些权力。

五、
如果客户另有其他安排,可于基金会章程或规章上增订特殊条款,使“保护者”(监管机构)拥有委任和罢免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力。“保护者”在罢免和指派新的基金会理事会的成员时,会间接转移基金会的所有权。

六、
公司是由两位签署人签字成立,签署人一般将会由巴拿马注册代理提供。基金会则是由基金会创始人(或受托人)签字成立。若由受托人成立基金会,而受托人由注册代理人所提供,则必须在基金会成立前完成签署由注册代理人所提供之《信托协议》后,注册代理才会提供受托人以签署成立文件。

七、
保护者是由基金会章程所指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以及保护基金会理事会可支配的资产。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需要有监督机构。

八、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以及公司的行政。而在基金会中,这些项目是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九、
公司法未对继承问题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当股东去世时,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将继承其公司的股份。对基金会而言,具有特殊的条例保护基金会创始人的意愿,创始人居住地的继承规定并不适用于基金会的设立,也无法进行基金会的转让。也就是说,创始人的法定继承者不得撤销基金会或转让基金会的受益人。

十、
有别于公司,基金会是可以替代遗嘱的工具。

十一、
公司法对于注册代理人和主办当局对于文件的保密性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基于职责关系而对文件进行保密的规定适用于注册代理。对基金会而言,取得基金会任何活动信息等讯息,都有义务保持其机密性,否则将被处于罚款和/或逮捕。

十二、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位。反之,若基金会理事会是一个法人团体,则只需要一名基金会理事会的成员。

十三、
公司的宗旨可以是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目的。而基金会的行动范围仅限于无须商业牌照、工业牌照或专业资格的活动。作为证券、不动产和银行账户的拥有者所签订任何性质的合约,皆不属于常态的商业行为。

十四、
公司没受到法规所限去保护其债权人的资产。然而,基金会规定资产须遵从创始人的主张被保护。

私人基金会法的核心宗旨是创建一个法律的工具,为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的持有人,并严格遵循创始人真实的意愿,在其生前或逝世后特定转移资产。成为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的拥有者,并由该法律实体按照创始人的意愿在其生前或死后严格执行转让此类资产。

十五、
针对公司出资或转让资产后,并没有规定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或反对的意见。反之,根据基金会法,若对于转让等举动有撤销或反对的意见,则需于转让后的三年内提出。

十六、
公司一般用于商业交易,其中最普遍的是用于购买不动产、开立银行账户、签署国际交流为目的的合同和避税。而基金会,虽然就开立银行账户或购买不动产而言拥有较为谨慎的机制,但其基本成立目的是用于继承,主要是用于管理和分配家族资金和财产、成为慈善机构或教会机构,或是成为一家持有其他公司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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