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概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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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台灣有所得之個人,應就其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在台灣的居民(含台灣居民與外籍人士),需按照所得總收入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的金額合併收入納稅。若外籍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台灣境外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但若取自台灣境內雇主所支付之報酬,則需依照規定扣繳稅率(18%或6%)就源扣繳,不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超過九十天,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屬於台灣非居住者,在台灣境内沒有其他來源收入,僅在台灣境内取得勞務報酬(薪資)且已預扣繳18%的扣繳稅率,該外籍人士不需辦理結算申報。實際上,台灣非居民者大多選擇自願辦理結算申報,不考慮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在台灣保持良好的稅務記錄。 台灣境内居住的個人係指在台灣境内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内者;在台灣境内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二、 |
課稅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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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細項包含在課稅所得内: (一) 生活費津貼; (二) 出差旅費; (三) 搬遷津貼; (四) 眷屬津貼; 雇主協助員工申辦勞保、健保並繳納其費用。 |
三、 |
免課稅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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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細項包含在免課稅所得内: (一) 雇主協助員工支付的稅款; (二) 房租津貼; (三) 伙食津貼每月最高新臺幣1,800; (四) 超時加給,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五) 出差旅費。 |
四、 |
扣除額和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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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後,再減除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以2011年爲例,單身者扣除新臺幣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新臺幣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包含以下,其具備某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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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捐贈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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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險費扣除額: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新臺幣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新臺幣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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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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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災害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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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新臺幣300,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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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金支出:每戶以新臺幣120,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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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包含以下,其具備某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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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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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新臺幣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新臺幣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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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全年不超過新臺幣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新臺幣270,000元者,以新臺幣270,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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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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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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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1年爲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為新臺幣82,000元。 |
五、 |
稅率級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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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為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稅率級距表: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需依照規定扣繳稅率(18%或6%)就源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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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最低稅負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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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Income Basic Tax, IBT)自2006年起生效。(請詳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扣除非現金捐贈以及免課稅所得(例如: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員工分紅配股)應包括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内,並須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從2010年開始,海外所得也須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繳納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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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外籍人士個人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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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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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境内居住者應於次年度 5月1日到5月31日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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