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概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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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台湾有所得之个人,应就其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在台湾的居民(含台湾居民与外籍人士),需按照所得总收入扣除免税额与扣除额后的金额合併收入纳税。若外籍人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台湾境外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超过九十天,但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183天者,属于台湾非居住者,在台湾境内没有其他来源收入,仅在台湾境内取得劳务报酬(薪资)且已预扣缴18%的扣缴税率,该外籍人士不需办理结算申报。实际上,台湾非居民者大多选择自愿办理结算申报,不考虑免税额及扣除额,以在台湾保持良好的税务记录。 台湾境内居住的个人係指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境内者;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
二、 |
课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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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细项包含在课税所得内: (一) 生活费津贴; (二) 出差旅费; (三) 搬迁津贴; (四) 眷属津贴; 雇主协助员工申办劳保、健保并缴纳其费用。 |
三、 |
免课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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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细项包含在免课税所得内: (一) 雇主协助员工支付的税款; (二) 房租津贴; (三) 伙食津贴每月最高新台币1,800; (四) 超时加给,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 (五) 出差旅费。 |
四、 |
扣除额和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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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后,再减除特别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以2011年爲例,单身者扣除新台币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新台币152,000元。 列举扣除额包含以下,其具备某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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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捐赠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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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险费扣除额:每人(以被保险人为计算依据)每年新台币24,000元。但实际发生之保险费未达新台币2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额全数扣除。但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全民健康保险费(含补充保险费),得不受金额限制,全数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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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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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灾害损失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财产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但受有保险赔偿、救济金或财产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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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支付之利息应先扣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以其馀额申报扣除,且每户以新台币300,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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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金支出:每户以新台币120,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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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除额包含以下,其具备某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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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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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新台币104,000元;全年薪资所得未达新台币104,000元者,仅得就其全年薪资所得总额全数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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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合计全年不超过新台币270,000元者,得全数扣除,超过新台币270,000元者,以新台币270,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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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1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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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实际发生数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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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1年爲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82,000元。 |
五、 |
税率级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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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为2011年度综合所得税之税率级距表: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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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最低税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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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税额(Income Basic Tax, IBT)自2006年起生效。(请详阅营利事业所得税)根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扣除非现金捐赠以及免课税所得(例如: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员工分红配股)应包括在个人综合所得税内,并须缴纳所得基本税额。从2010年开始,海外所得也须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缴纳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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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外籍人士个人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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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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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次年度 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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