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收制度簡介
一、 引言 | |
台灣稅制是台灣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台灣現行的稅收從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所謂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 國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貨物稅、營業稅、煙酒稅、期貨交易稅、證券交易稅、關稅、礦區稅。 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特別稅。目前台灣稅收收入佔整體收入約達70%,並以所得稅為最重要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約40%),其次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與貨物稅。 |
二、 所得稅類別 | |
所得稅根據納稅人類別分為兩種,即針對個人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及針對營利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三、 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
|
四、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五、 關稅 | |
台灣關稅系依「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徵收之。目前台灣的關稅機制,包含進口貨物之估價及稅則分類,系採用WTO關稅估價協議及WCO制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等規定。台灣關稅系以從價稅為主,從量稅及複合稅為輔,從價關稅完稅價格之決定則以交易價格為主。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台灣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
六、 印花稅 | |||||||||||||||||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印花稅憑證課徵範圍有:
|
七、 貨物稅 | |
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由納稅的製造廠商或進口商繳納,所納稅款可計入貨物銷售價內,最後由消費者負擔。應稅貨物包括糖類、飲料、油氣類、化妝品、電器類、車輛類等共39個品目。最低稅率(天然氣)2%,最高稅率(甲類化妝品)80%。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完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退稅。 |
八、 證券交易稅 | |
對買賣有價證券依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賣證券人課徵的一種特種稅收。稅率分兩種: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權利的證書、憑證,稅率為6%,公司債券,稅率為1%,買賣政府債券不徵稅。 |
九、 土地增值稅 | |
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徵收。納稅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轉移時地價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額徵收40%;超過1倍未達2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徵收50%,超過2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徵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規定限額內,按漲價總額課徵10%。購買空地或者荒地,沒有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稅額加征10%。 |
十、 房屋稅 | |||||||||||||
房屋稅以附着於台灣境內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房屋稅系以房屋現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的稅率予以課徵。房屋現值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
十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在台灣境內銷售、產制及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按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
十二、 遺產稅 | |||||||||||||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系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目前為新台幣12,000,000元,各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另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
十三、 贈與稅 | |||||||||||||
一般而言,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系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為2,200,000元。而贈與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