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線提供軟件的形式,且不提供客戶客製程式的需求,您的收入屬於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即您向台灣客戶所收取之收入,僅由您的母國(公司設立所在國家)有權課稅。
台灣國稅局部門亦對標準化軟件、拆封授權軟件、軟件包,提供了定義:
A. 所稱「標準化軟件」,系相對於客制化軟件(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件,供一般用戶使用,且未針對個別用戶撰寫或修改之軟件。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計算機安裝及使用程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
B. 所稱「拆封授權軟件」,指計算機軟件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計算機軟件。典型之拆封授權軟件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件;
C. 所稱「軟件包」,指軟件業者為便於用戶使用該軟件,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件包裝成套出售。因此軟件包多為拆封授權軟件,而非客制化軟件。
在台灣稅務單位的角度,多半將此類銷售定性為「權利金收入」。您的台灣客戶在支付此類收入至海外給您的公司時,台灣客戶需要按照支付總金額的20%扣繳率,為您的公司扣繳稅金後再繳給台灣政府。即您可能只會取得合約金額的八成價金。因此在簽約時即要注意稅金需由那方負擔。
根據目前台灣財政部門針對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多項新法規定,可事先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來計算應課稅所得。換句話說,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不再像過去需按照收入總額20% (100*20%)計算應扣繳稅金,而是考慮了您的淨利率以及整個營業活動歸屬於台灣的貢獻度之後,再按20%計算。倘若您的淨利率為30%、利潤貢獻度為50%,乘上稅率20%之後,即代表應扣繳稅金由原本的20%降為3% (100*20%*30%*50%)
符合該項定義的條件有下面幾項:
- 經由網絡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計算機設備或行動裝置(例如智能型手機或平板計算機等)使用之勞務。
-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絡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在線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信息內容(例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交互式溝通等數字型態使用之勞務。
- 其他經由網絡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絡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 外國平台業者,指於網絡建置交易平台(網絡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絡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台者收取平台服務手續費之外國營利事業。
- 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指提供平台服務以外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
其銷售模式包括:
- 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 透過外國平台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台業者手續費。
- 透過外國平台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系由該平台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台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
商業模式 |
銷售標準化軟件 |
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
銷售非標準化軟件(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制) |
適用的難易度 (審查期間長短) |
難 |
中 |
易 |
收入定性 |
國際貿易銷貨收入 |
電子勞務收入 |
權利金收入 |
在台灣的納稅義務 |
無 |
部份(看貢獻度) |
有 |
可能稅率 |
0% |
-常見20%*30%*50%=3% -有租稅協議國家:0% (營業利潤免稅) |
-無租稅協議國家:20% -有租稅協議國家:通常為10%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