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台湾  台湾税务  外国软件业在台湾税务介绍 

知识库

分享

外国软件业在台湾税务介绍

外国软件业在台湾税务介绍

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程度加深,在所得来源国成立「常设机构」做为营运用途己非必要。软件业透过网络来提供服务,在搭配上跨国提供时,究竟那个国家拥有课税权,成了一项不好分辨的国际税务议题。

目前软件业提供的服务形态,我们可以大概依产业发展的历史先后,分成以下三种态样:

一、销售标准化软件
二、销售非标准化软件(即可依客户需求做出客制)
三、在线形式:即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业模式

若您是一家外国软件服务商,需要了解以在台湾是怎么来定义上述的营业行为,是否有台湾的纳税义务,着实重要。

一、  若您属于销售标准化软件

非在线提供软件的形式,且不提供客户客制程式的需求,您的收入属于一般国际贸易认定,即您向台湾客户所收取之收入,仅由您的母国(公司设立所在国家)有权课税。

台湾国税局部门亦对标准化软件、拆封授权软件、软件包,提供了定义:

A. 所称「标准化软件」,系相对于客制化软件(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属于现成可供销售之软件,供一般用户使用,且未针对个别用户撰写或修改之软件。买方取得在单一或特定数量之个人计算机安装及使用程序之权利,但不允许执行任何方式之复制或修改,亦不得进行计算机程序之还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编译(decompilation)或反向组译(disassembly);

B. 所称「拆封授权软件」,指计算机软件所有权人为对于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权起见,单方面拟定授权之契约条款,并将此契约条款置于有形的媒介(如包装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该授权条款,即拆封使用该计算机软件。典型之拆封授权软件无须经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众使用,属于标准化软件;

C. 所称「软件包」,指软件业者为便于用户使用该软件,而采取大量、标准化、规格化之方式制造后,将软件包装成套出售。因此软件包多为拆封授权软件,而非客制化软件。

二、  若您属于销售非标准化软件(即可依客户需求做出客制)

在台湾税务单位的角度,多半将此类销售定性为「权利金收入」。您的台湾客户在支付此类收入至海外给您的公司时,台湾客户需要按照支付总金额的20%扣缴率,为您的公司扣缴税金后再缴给台湾政府。即您可能只会取得合约金额的八成价金。因此在签约时即要注意税金需由那方负担。

三、  若您属于在线形式,即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业模式

根据目前台湾财政部门针对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的多项新法规定,可事先申请适用核定净利率与利润贡献度来计算应课税所得。换句话说,在这样的规定之下,不再像过去需按照收入总额20% (100*20%)计算应扣缴税金,而是考虑了您的净利率以及整个营业活动归属于台湾的贡献度之后,再按20%计算。倘若您的净利率为30%、利润贡献度为50%,乘上税率20%之后,即代表应扣缴税金由原本的20%降为3% (100*20%*30%*50%)

符合该项定义的条件有下面几项:
  1. 经由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下载储存至计算机设备或行动装置(例如智能型手机或平板计算机等)使用之劳务。
  2. 不须下载储存于任何装置而于网络或以其他电子方式使用之劳务,包括在线游戏、广告、视讯浏览、音频广播、信息内容(例如电影、电视剧、音乐等)、交互式沟通等数字型态使用之劳务。
  3. 其他经由网络或电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劳务,例如经由外国营利事业之网络平台提供而于实体地点使用之劳务。
  4. 外国平台业者,指于网络建置交易平台(网络虚拟商店)供境内外买卖双方经由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并向使用该平台者收取平台服务手续费之外国营利事业。
  5. 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指提供平台服务以外电子劳务之外国营利事业,

其销售模式包括:
  1. 透过自行架设之网站销售电子劳务,并自行向买受人收取销售价款。
  2. 透过外国平台业者销售电子劳务,自行向买受人收取销售价款,买卖双方或一方另行给付外国平台业者手续费。
  3. 透过外国平台业者销售电子劳务,未自行收取而系由该平台业者收取销售价款者,该平台业者于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

综上所述,若境外电商(外国公司)期待完全免税,可能主张销售的软件属于标准化软件时,需提供相关左证数据证明该软件「全部境外产制」且该软件属于「单机版本」非在线使用性质(证明不是SAAS模式),亦无客制服务(证明是标准软件)。跟据我们的经验,税局在审查上会针对「标准化软件」定义做严格审查。另外,如果软件有自动继续授权的约定,即「非一次性之久授权」的情况,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标准化软件」而被视为权利金收入而需征台湾所得税。

但若境外电商(外国公司)属于SAAS的电子劳务,则仅就销售电子劳务之收入申请适用核定净利率与利润贡献度。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境外电商(外国公司)属于SAAS的电子劳务时,若直接选择适用30%净利率与50%利润贡献度计算所得额,税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供的信息会大大减少,可缩短审查时间。

将上述结论,以表格简要整理如下:

商业模式

销售标准化软件

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业模式

销售非标准化软件(即可依客户需求做出客制)

适用的难易度

(审查期间长短)

收入定性

国际贸易销货收入

电子劳务收入

权利金收入

在台湾的纳税义务

部份(看贡献度)

可能税率

0%

-常见20%*30%*50%=3%

-有租税协议国家:0% (营业利润免税)

-无租税协议国家:20%

-有租税协议国家:通常为10%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