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就业金卡租税优惠
为吸引外国专业人才来台留台,建构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环境,台湾自2018年施行「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推出结合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以及重入国许可之四证合一的「就业金卡」,积极争取在科技、经济、教育、文化艺术、体育、金融、法律、建筑设计、国防及数字领域之特殊专长,或经主管机关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具有特殊专长者。
就业金卡有以下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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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个人工作许可,无须受限于一定雇主聘雇及申请,可自由寻职、转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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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请依亲在台居留;放宽直系亲属探亲签证停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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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薪资与居留时间规定的持卡者可享有所得税优惠;放宽健保限制。
亦赋予就业金卡持有人所得税之租税优惠。就业金卡之持卡人首次符合在台湾居留满183日,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之课税年度起算5年内,其各该在台湾居留满183日之课税年度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免予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且不适用最低税负制之相关规定。
但实务上很常见的情况是,大部份外籍人士都是先以「一般专业人员工作许可」来台工作后,再依揽才专法另取得就业金卡,此究竟有无适用租税优惠之余地,常常有争议。目前实务上常有因未能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台湾居留」,或于领取就业金卡之日前五年内已为台湾居住者等,而无法适用租税优惠的情况发生。在此,需提醒就业金卡持卡人注意此规定对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立场之影响,避免在申报并主张适用租税优惠时,致生遭税局否准的可能。
如申请人主张其核发就业金卡之日前五年内曾在台湾核准居留,但核准原因非属从事专业工作(例如:依亲、就学等),不受首次核准的限制,惟仍须就在台湾未设有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提供相关证明。
案例1: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John,其于2024年度适用租税优惠年度在台湾从事专业工作取得薪资收入台币(以下同) 820万元及海外所得台币200万元,如何计算享有减免税的所得金额?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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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200万元:免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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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课税所得790萬元:薪資收入820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假設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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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课税的薪资所得金额(790-300)*50%=245万元
应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的薪资所得为:790万-245万=545万元。
案例2:
John于2024年取得劳动部核发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并符合条件,2024年度至2028年度均居留满183天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的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其租税优惠适用期间为何?
回答:
以2024年度为起算时点,2024年度至2028年度可适用减免所得税优惠。
案例3:
John于2024年取得劳动部核发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并符合条件,且2025年度至2029年度均符合居留满183天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的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其适用租税优惠起算时点及适用期间为何?
回答:
2024年度因薪资所得未超过300万元或未居留满183天,2025年度才首次同时符合适用租税优惠之各项条件,故以2025年度为适用租税优惠起算时点,起算5年,至2029年度止可适用减免所得税优惠。租税优惠期满符合
案例4:
(案例说明-2024年首次来台从事专业工作,但未每年均符合租税优惠规定)
John于2024年取得台湾劳动部核发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并符合条件,且2025年度、2027年度及2029年度均符合居留满183天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的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2024年度、2026年度及2028年度薪资所得未超过300万元或未居留满183天),其适用租税优惠起算时点及适用期间为何?
回答:
2024年度因薪资所得未超过300万元或未居留满183天,2025年度才首次符合适用租税优惠之各项条件,故以2025年度为适用租税优惠起算时点,租税优惠措施期限为5年,至2029年度为止,其中,2026年度及2028年度因薪资所得未超过300万元或未居留满183天,故适用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年度为2025年度、2027年度及2029年度。
案例5:
(案例说明-2024年首次来台从事专业工作,但于以前年度曾来台居留)
John于2018年因就学来台湾居留,2019年回母国后,于2024年取得劳动部核发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并符合条件,2024年度至2028年度均居留满183天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的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其租税优惠适用期间为何?
回答:
2018年来台湾之居留原因非属从事专业工作,且2024年来台湾之前5年内未曾在台湾设籍或居留满183日,2024年度首次来台符合适用租税优惠规定(居留满183日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租税优惠期满符合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即以2024年度为适用租税优惠起算时点,2024年度至2028年度可适用减免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