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收制度简介
一、 引言 | |
台湾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 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 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并以所得税为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 |
二、 所得税类别 | |
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类别分为两种,即针对个人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税及针对营利事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
三、 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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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营利事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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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税 | |
台湾关税系依「关税法」及「海关进口税则」规定征收之。目前台湾的关税机制,包含进口货物之估价及税则分类,系采用WTO关税估价协议及WCO制定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简称HS)等规定。台湾关税系以从价税为主,从量税及复合税为辅,从价关税完税价格之决定则以交易价格为主。交易价格,指进口货物由输出国销售至台湾实付或应付之价格。 |
六、 印花税 | |||||||||||||||||
印花税属凭证税,而凭证的种类繁多,并不是各种凭证都需贴用印花税票,仅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5条规定之印花税凭证课征范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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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货物税 | |
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
八、 证券交易税 | |
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
九、 土地增值税 | |
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 |
十、 房屋税 | |||||||||||||
房屋税以附着于台湾境内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 房屋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房屋税系以房屋现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应适用的税率予以课征。房屋现值由地方税稽征机关依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房屋标准价格核定。 |
十一、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 |
在台湾境内销售、产制及进口特种货物及劳务,应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按销售价格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特销税)。 |
十二、 遗产税 | |||||||||||||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依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为计算基准。被继承人之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币12,000,000元,各项扣除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另被继承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如符合「华侨回国投资其经审定之投资额课征遗产税优待办法」之规定,于遗产中经审定之投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之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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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赠与税 | |||||||||||||
一般而言,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税系以赠与人赠与时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为计算基准。每位赠与人每年之免税额为2,200,000元。而赠与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机关、公有事业机构、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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