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優惠政策
根據越南《投資法》,越南政府對符合規定的投資項目提供了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免徵進口關稅、減免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稅等一系列的投資優惠政策。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投資項目,可享受相應的投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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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屬於鼓勵產業(例如:高科技、教育、醫療、基礎建設等產業)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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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資法》 第16條第2款規定,在鼓勵地區(例如: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的地區、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進行投資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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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總投資資金超過6萬億越南盾,且自投資登記證頒發之日起3年內到位資金至少6萬億元越南盾,並同時符合下列任一標準:最遲到運營第4年,最低收入為每年10萬億越南盾;或最遲到運營第4年,最低僱員人數為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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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建設項目、在農村地區投資並僱用至少 500名僱員的投資項目、根據殘障人士相關法規僱用殘障人士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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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和科技組織轉讓涉及第07/2017/QH14號《技術轉讓法》規定下鼓勵轉讓的《技術清單》內的技術項目;根據第21/2008/QH12號《高科技法》和第29/2013/QH13號《科技法》規定的技術孵化中心以及科技企業孵化中心;滿足第55/2014/QH13號《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保護要求,製造和提供技術、設備、產品和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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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投資項目、國家創新中心及研究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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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中小型企業產品分銷鏈、投資經營支援中小型企業的技術機構、中小型企業培育基地、根據《中小型企業法》,投資經營中小型企業的共享工作空間以及新創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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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資金至少3萬億越南盾,且自投資登記證頒發之日起3年內到位資金至少1萬億越南盾的創新、研發中心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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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金至少30萬億越南盾,且自投資登記證頒發之日起3年內到位資金至少10萬億越南盾、屬於投資優惠特別產業的投資項目。
符合規定的投資項目可享受的投資優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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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投資項目的部分期間或整個項目周期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限定期間內減免企業所得稅。例如:位於高科技園區的投資項目,自運營之日起15年內可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時自第一個盈利年度起可享受4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如企業在運營的前3年虧損,則免稅期將自動從第4年開始),免稅期屆滿後的9年內應納稅額減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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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關稅優惠:為實施投資項目而進口的作為固定資產、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貨物免徵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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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與土地使用稅優惠:減免土地租金與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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