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 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根據《道路運送法》(日文為「道路運送法」)第2條,道路運送業(日文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貨物機動車運送業及機動車道業。其中,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指應他人需要,使用機動車有償為他人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業務。
- 旅客機動車運送業的分類
根據《道路運送法》第3條及日本國土交通省的資料,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主要分類如下表所示:
分類
類別
運行模式
具體例
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一般合乘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路線定期運行
城內巴士、城際巴士
路線不定期運行
公共團體巴士、合乘出租車
區域內運行
一般包租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包車巴士、觀光巴士
一般乘用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出租車、摩托車的士
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
工廠從業人員等的接送巴士
根據《道路運送法》第3條,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特定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指根據特定人士的需求,運送一定範圍內的旅客之旅客機動車業務。同法第43條亦規定,擬經營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應取得國土交通大臣頒發的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
根據《道路運送法》及日本各地運送局的資料,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的主要申請要求如下所示。
- 運送需求者
需求者原則上僅為單一特定人士,即運送服務的委託人應為單一特定人士。需求者直接與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經營者簽訂運送合同,並直接下達指示。運送合同中涉及的運送工作不得有第三方介入。
如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經營者與工業園區內數家工廠企業簽訂運送合同,提供該等企業工作人員的運送服務,且運送目的地相同的,在運送合同中明記有相關服務內容且編制有相關證明書的前提下,該等企業亦視為「單一特定人士」。另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經營者如接受數個合資格需要護理之人士(老年人、殘障人等)的委託,將上述人士運送至同一目的地(看護設施)的,上述人士亦視為「單一特定人士」。
- 旅客
旅客僅限於一定範圍內之人群,例如某企業員工、某工廠工人、某醫院傷患等。值得注意的是,運送需求者如使用自家車輛自費運送自家企業員工、客戶時,上述員工、客戶亦視為該要求之「旅客」,即運送需求者應申請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
- 路線或營業區域
所設定之路線或營業區域應符合需求者之要求做好調整,並不對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造成不良影響。
- 公眾便利
申請之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不得對所設定之路線或營業區域上其它的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造成經營及維持上的影響,且不得給公眾帶來顯著不便。
- 營業場所
應設置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管理、客戶接待、投訴處理等業務事項之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申請人擁有該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
(2) 營業場所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3) 營業場所應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執行經營計劃。
- 業務用機動車
申請人擁有業務用機動車使用權,且至少擁有1輛業務用機動車。
- 機動車庫
原則上車庫應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在與營業場所直線2km之內,且具備可用於管理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等經營管理之功能。此外,機動車庫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車輛與車庫的邊界線、及車輛間的直線距離不得低於50厘米,且車庫可容納營業場所內配置的全部業務用機動車;
(2) 與其它功能區域有明確區分;
(3) 申請人擁有該機動車庫(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
(4) 機動車庫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5) 設有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檢查、整備、清潔之設施;
(6) 車庫構造不影響業務用機動車的進出入,並符合進出口前方道路的車輛限制令。如車庫進出口前方道路為私人道路時,應取得該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車庫構造符合與該私人道路接續之道路的車輛限制令。
- 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
原則上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以下簡稱為「休息設施」)應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在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直線2km之內。此外,休息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設施具備可用於管理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等經營管理之功能,並設有合理的設備;
(2) 申請人擁有該休息設施(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
(3) 休息設施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提出有說明滿足上述法律法規之宣誓書。
- 運行管理體制
(1) 申請人為法人時,該法人的董事至少有1名以上為全職人員;
(2) 於每處營業場所,根據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輛數委任合資格全職運行管理者,並制定可確保上述運行管理者人數的選任計劃;
(3) 委任運行管理負責人,並明確關於運行管理的指揮命令體制;
(4) 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未設於同一處的,制定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之間日常密切聯絡體制,並確立落實人員盤點體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導體制、事故處理及機動車事故申報責任劃分體制,明確緊急聯絡及合作體制;
(6) 規定上述(2)~(5)的運行責任規程;
(7) 原則上制定有整備管理者的選任計劃;但合資格集團企業如委託外部企業作為整備管理者,則應制定有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決定等整備管理業務落實實施體制。
- 駕駛員
(1) 落實經營計劃,以合理分配業務及設定勞動時間為前提,制定有合資格駕駛員人數常備選任計劃;
(2) 駕駛員不屬於《旅客機動車運送規則》第36條第1項各號人士。
- 法令遵守
(1) 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則該執行該法人業務的全職董事)擁有經營特定旅客運送業所需的法律知識;
(2) 基於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僱傭保險法的規定為有義務投保者購買保險;
(3) 如因違法相關法律被處分,處分日後已逾規定時間(例如,因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後已逾1年)。
- 損害賠償能力
為賠償因運行業務用機動車對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所造成的損害,應為符合基準的任意保險,或共濟為全體業務用機動車購買保險。
根據《道路運送法》第7條,國土交通大臣在以下各項之一情況下,不得同意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 申請人被處於1年以上徒刑或監禁的,該刑執行期結束起未逾5年;
- 申請人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之許可被吊銷的,被吊銷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請人為法人時,其所有人、實際控制人,或對申請法人的經營業務擁有重要影響力之人士等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之許可被吊銷的,被吊銷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請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之許可,因收到行政手續法所規定之通知而在指定期間內提交停業備案導致被吊銷的,備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請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之許可,因經國土交通大臣的檢查或質詢而在指定期間內提交停業備案導致被吊銷的,備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請人為不具備與成年人相同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滿足除第3項外上述各項條件;
- 申請人為法人時,其法人幹部(日文為「役員」,主要包括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滿足除第3項外上述各項條件。
簡要而言,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的申請流程如下所示,整個流程大約需要3個月。
- 申請人編制申請資料,向所轄之運送局提交許可申請;
- 運送局初步審查申請資料,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額外資料;
- 申請人準備及提交運送局要求之額外資料(如有);
- 運送局簽發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證;
- 申請人繳納登記許可稅(日文為「登録免許稅」),領取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證;
- 申請人提交擬定之運送費用及相關服務費用予運送局,經國土交通大臣認可為合理費用;
- 申請人辦理車輛登記事宜,並委任運行管理者;
- 申請人辦理營業開始備案事宜,開始營業。
申請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之人士,除向運送局提交許可申請書外,另應提供下列信息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可證明業務用機動車的使用權之資料(例如,車檢證、車輛買賣合同、轉讓合同、租賃合同);
- 業務用機動車的乘務員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之相關資料;
- 營業場所及機動車庫之相關資料;
- 經營計劃書;
- 業務用車輛報價單、任意保險報價單、車輛目錄;
- 運行管理者及整備管理者的資格證書及就任承諾書;
- 業務用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證及就任承諾書;
- 與運送需求者簽訂的合同的副本;
- 預計開業1年內運送旅客群體及運送人次之資料(含計算依據);
- (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登記簿副本、章程、董事登記冊、董事履曆書等。
上述第2~3項所述之相關資料,主要包括設施平面圖、不動產登記簿副本或租賃合同、符合相關法律之宣誓書等、周邊地圖、照片等。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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