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 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根据《道路运送法》(日文为“道路運送法”)第2条,道路运送业(日文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及机动车道业。其中,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指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有偿为他人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业务。
- 旅客机动车运送业的分类
根据《道路运送法》第3条及日本国土交通省的资料,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主要分类如下表所示:
分类
类别
运行模式
具体例
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路线定期运行
城内巴士、城际巴士
路线不定期运行
公共团体巴士、合乘出租车
区域内运行
一般包租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包车巴士、观光巴士
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出租车、摩托车的士
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
工厂从业人员等的接送巴士
根据《道路运送法》第3条,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特定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指根据特定人士的需求,运送一定范围内的旅客之旅客机动车业务。同法第43条亦规定,拟经营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应取得国土交通大臣颁发的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
根据《道路运送法》及日本各地运送局的资料,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主要申请要求如下所示。
- 运送需求者
需求者原则上仅为单一特定人士,即运送服务的委托人应为单一特定人士。需求者直接与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经营者签订运送合同,并直接下达指示。运送合同中涉及的运送工作不得有第三方介入。
如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经营者与工业园区内数家工厂企业签订运送合同,提供该等企业工作人员的运送服务,且运送目的地相同的,在运送合同中明记有相关服务内容且编制有相关证明书的前提下,该等企业亦视为“单一特定人士”。另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经营者如接受数个合资格需要护理之人士(老年人、残障人等)的委托,将上述人士运送至同一目的地(看护设施)的,上述人士亦视为“单一特定人士”。
- 旅客
旅客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之人群,例如某企业员工、某工厂工人、某医院伤患等。值得注意的是,运送需求者如使用自家车辆自费运送自家企业员工、客户时,上述员工、客户亦视为该要求之“旅客”,即运送需求者应申请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
- 路线或营业区域
所设定之路线或营业区域应符合需求者之要求做好调整,并不对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便利
申请之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不得对所设定之路线或营业区域上其它的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造成经营及维持上的影响,且不得给公众带来显著不便。
- 营业场所
应设置用于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管理、客户接待、投诉处理等业务事项之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申请人拥有该营业场所(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
(2) 营业场所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3) 营业场所应具备一定规模,以落实执行经营计划。
- 业务用机动车
申请人拥有业务用机动车使用权,且至少拥有1辆业务用机动车。
- 机动车库
原则上车库应与营业场所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在与营业场所直线2km之内,且具备可用于管理业务用机动车运行等经营管理之功能。此外,机动车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车辆与车库的边界线、及车辆间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厘米,且车库可容纳营业场所内配置的全部业务用机动车;
(2) 与其它功能区域有明确区分;
(3) 申请人拥有该机动车库(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
(4) 机动车库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5) 设有用于业务用机动车的检查、整备、清洁之设施;
(6) 车库构造不影响业务用机动车的进出入,并符合进出口前方道路的车辆限制令。如车库进出口前方道路为私人道路时,应取得该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车库构造符合与该私人道路接续之道路的车辆限制令。
- 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
原则上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以下简称为“休息设施”)应与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在与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直线2km之内。此外,休息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设施具备可用于管理业务用机动车运行等经营管理之功能,并设有合理的设备;
(2) 申请人拥有该休息设施(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
(3) 休息设施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提出有说明满足上述法律法规之宣誓书。
- 运行管理体制
(1) 申请人为法人时,该法人的董事至少有1名以上为全职人员;
(2) 于每处营业场所,根据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辆数委任合资格全职运行管理者,并制定可确保上述运行管理者人数的选任计划;
(3) 委任运行管理负责人,并明确关于运行管理的指挥命令体制;
(4) 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未设于同一处的,制定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之间日常密切联络体制,并确立落实人员盘点体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导体制、事故处理及机动车事故申报责任划分体制,明确紧急联络及合作体制;
(6) 规定上述(2)~(5)的运行责任规程;
(7) 原则上制定有整备管理者的选任计划;但合资格集团企业如委托外部企业作为整备管理者,则应制定有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决定等整备管理业务落实实施体制。
- 驾驶员
(1) 落实经营计划,以合理分配业务及设定劳动时间为前提,制定有合资格驾驶员人数常备选任计划;
(2) 驾驶员不属于《旅客机动车运送规则》第36条第1项各号人士。
- 法令遵守
(1) 申请人(如申请人为法人,则该执行该法人业务的全职董事)拥有经营特定旅客运送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 基于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的规定为有义务投保者购买保险;
(3) 如因违法相关法律被处分,处分日后已逾规定时间(例如,因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后已逾1年)。
- 损害赔偿能力
为赔偿因运行业务用机动车对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应为符合基准的任意保险,或共济为全体业务用机动车购买保险。
根据《道路运送法》第7条,国土交通大臣在以下各项之一情况下,不得同意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之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人被处于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该刑执行期结束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对申请法人的经营业务拥有重要影响力之人士等此前持有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收到行政手续法所规定之通知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经国土交通大臣的检查或质询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不具备与成年人相同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满足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条件;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法人干部(日文为“役員”,主要包括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满足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条件。
简要而言,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整个流程大约需要3个月。
- 申请人编制申请资料,向所辖之运送局提交许可申请;
- 运送局初步审查申请资料,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资料;
- 申请人准备及提交运送局要求之额外资料(如有);
- 运送局签发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证;
- 申请人缴纳登记许可税(日文为“登録免許税”),领取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证;
- 申请人提交拟定之运送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予运送局,经国土交通大臣认可为合理费用;
- 申请人办理车辆登记事宜,并委任运行管理者;
- 申请人办理营业开始备案事宜,开始营业。
申请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之人士,除向运送局提交许可申请书外,另应提供下列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可证明业务用机动车的使用权之资料(例如,车检证、车辆买卖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合同);
- 业务用机动车的乘务员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之相关资料;
- 营业场所及机动车库之相关资料;
- 经营计划书;
- 业务用车辆报价单、任意保险报价单、车辆目录;
- 运行管理者及整备管理者的资格证书及就任承诺书;
- 业务用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就任承诺书;
- 与运送需求者签订的合同的副本;
- 预计开业1年内运送旅客群体及运送人次之资料(含计算依据);
- (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登记簿副本、章程、董事登记册、董事履历书等。
上述第2~3项所述之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设施平面图、不动产登记簿副本或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律之宣誓书等、周边地图、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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