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是指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醫療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及作為計發疾病津貼的期限。
(一)醫療期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需停工治療時,單位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36個月的醫療期。具體規定如下:
實際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醫療期
10年以下(含10年)
5年以下(含5年)
3個月
5年以上
6個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含5年)
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
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
18個月
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
24個月
30年以上
36個月
患有癌癥、重癥精神病、癱瘓(肌力、肌張力等符合五至七級殘廢條件)的職工,在6至24個月內尚需停工治療的,單位適當給予延長醫療期。
(二)醫療期的周期累計辦法
累計周期是指醫療期的統計周期。職工在規定的累計周期內實際停工治療時間累計達不到規定的醫療期限,以後職工傷病需停工治療時須在另一個周期內重新累計醫療期。
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延長醫療期,不再實行周期累計,按規定的時間累計滿後,在對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的基礎上累加。
在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職工連續停工治療時間超過3天的,給予計算醫療期,從停工治療的第一天開始累計。因傷病半休的,兩個半日作病休一日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對於累計周期的規定如下表:
實際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醫療期
累計周期
10年以下(含10年)
5年以下(含5年)
3個月
6個月
5年以上
6個月
12個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含5年)
6個月
12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
9個月
15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12個月
18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
18個月
24個月
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
24個月
30個月
三、 醫療期待遇【例】李某2013年1月1日首次入職某公司,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享有6個月醫療期,累計周期為12個月。假設在2019年2月1日,李某第一次休病假1個月,3月1日康復上班。在2019年11月1日復發住院治療後在家病休。則累計周期應用計算醫療期如下:
第一步:從員工第一次休病假的日期開始計算醫療期。李某在2019年2月1日第一次休病假,醫療期應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間累計,在此期間累計病休6個月即為醫療期滿。
第二步:李某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共休假4個月,不滿6個月,醫療期未滿。
第三步:李某的第一個累計周期在2020年1月31日結束。自2020年2月1日起,第二個累計周期開始。由於李某工作年限還在原檔位範圍,醫療期仍為6個月,累計周期仍為12個月, 在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之間計算。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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