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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病假相关规定

广州市职工病假相关规定

一、  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二、   医疗期计算办法

(一)医疗期限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36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含10年)

5年以下(含5年)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含5年)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

24个月

30年以上

36个月


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

累计周期是指医疗期的统计周期。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对应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

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于累计周期的规定如下表: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周期

10年以下(含10年)

5年以下(含5年)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含5年)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

24个月

30个月


【例】李某2013年1月1日首次入职某公司,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享有6个月医疗期,累计周期为12个月。假设在2019年2月1日,李某第一次休病假1个月,3月1日康复上班。在2019年11月1日复发住院治疗后在家病休。则累计周期应用计算医疗期如下:

第一步:从员工第一次休病假的日期开始计算医疗期。李某在2019年2月1日第一次休病假,医疗期应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间累计,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为医疗期满。

第二步:李某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共休假4个月,不满6个月,医疗期未满。

第三步:李某的第一个累计周期在2020年1月31日结束。自2020年2月1日起,第二个累计周期开始。由于李某工作年限还在原档位范围,医疗期仍为6个月,累计周期仍为12个月, 在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之间计算。

三、  医疗期待遇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参考资料: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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