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财税〔2022〕29号),明确了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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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或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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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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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优惠政策在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粤港澳大湾区(简称“大湾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大湾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在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当其在大湾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时,才可以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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