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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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安排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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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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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查冊安排生效後,公司登記冊上和董事索引上(由註冊處處長保存的公眾可查閱資料庫)的董事通常住址將被替換為通訊地址。另外,登記冊上和公開索引上的董事、公司秘書及相關人士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也將被取代為部分身分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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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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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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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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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安排不僅可以保證登記冊的透明度,還可以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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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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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安排是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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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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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安排分為三個階段。
下列表格顯示了三個階段的實施細節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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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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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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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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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選擇將董事的通常住址替換為通訊地址,並將董事和公司秘書的完整識別號碼替換為部分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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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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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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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住址和完整的身份證號碼將成為受保護資料,然後公司註冊處將不再向公眾提供查閱在第二階段開始之後所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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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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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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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資料當事人想保護他們之前在公司註冊處所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他們可以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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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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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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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和法人公司秘書的資料是否受新查冊安排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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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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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新查冊安排不適用於法人董事和法人公司秘書的資料。因此,仍須顯示完整的公司編號和註冊辦事處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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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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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查冊安排下,誰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獲取受保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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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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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護資料,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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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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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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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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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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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下的在香港執業的香港律師或在香港執業/外國執業的外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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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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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的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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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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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下的認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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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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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規管的金融機構和指定的非金融業務和專業人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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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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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規任命或需要使用受保護資料來執行其法定職能的個人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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