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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新查册安排 (一般信息)

答案
问:
新查册安排是什么?
答:
于新查册安排生效后,公司登记册上和董事索引上(由注册处处长保存的公众可查阅资料库)的董事通常住址将被替换为通讯地址。另外,登记册上和公开索引上的董事、公司秘书及相关人士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也将被取代为部分身分识别号码。

问:
新查册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
新查册安排不仅可以保证登记册的透明度,还可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问:
新查册安排是什麽时候生效?
答:
新查册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下列表格显示了三个阶段的实施细节和时间表。

实施详情
实施日期
阶段一
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选择将董事的通常住址替换为通讯地址,并将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识别号码替换为部分识别号码。
2021 年 8 月 23日
阶段二
通常住址和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将成为受保护资料,然后公司注册处将不再向公众提供查阅在第二阶段开始之后所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
2022 年 10月 24 日
阶段三
如果资料当事人想保护他们之前在公司注册处所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他们可以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
2023 年 12月 27 日

问:
法人董事和法人公司秘书的资料是否受新查册安排保护?
答:
否,新查册安排不适用于法人董事和法人公司秘书的资料。因此,仍须显示完整的公司编号和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问:
在新查册安排下,谁可以向公司注册处获取受保护资料?
答: 指定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包括:
一、
公司的成员;
二、
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
三、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 章)下的在香港执业的香港律师或在香港执业/外国执业的外地律师;
四、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的执业会计师;
五、
《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下的认可机构;
六、
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规管的金融机构和指定的非金融业务和专业人士;及
七、
根据法规任命或需要使用受保护资料来执行其法定职能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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