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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35) - 申報海外所得

答案
問:
台灣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答:
一、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新台幣670萬元。
二、
個人海外所得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新台幣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問:
台灣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答: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額計算式之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總額/(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問:
來台灣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答:
一、
來台灣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問:
台灣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2010年度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答: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

問:
台灣2009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2010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答: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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