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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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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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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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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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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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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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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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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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何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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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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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理由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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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成立條件及投資範圍等法令規定較公開募集者更為寬鬆,且可以投資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進行租稅規劃,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降低租稅規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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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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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並不會對一般投資大眾及證券市場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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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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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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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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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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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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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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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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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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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其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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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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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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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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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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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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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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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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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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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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