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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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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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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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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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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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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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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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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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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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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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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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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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時,可用那幾種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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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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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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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所發行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依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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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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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同時持有數種受益憑證時,各種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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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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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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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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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種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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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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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扣除那些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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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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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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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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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同人間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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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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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年度該申報戶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得或損失,應以該申報戶所有成員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益互抵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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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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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全年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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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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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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