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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32) - 個人基本所得額

答案
問:
台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答: 不可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年度或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問:
台灣為何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答:
一、
非現金之捐贈估價不易,根據納稅資料分析,非現金之捐贈往往成為納稅義務人從事租稅規劃並用以規避稅負之管道,爰將其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
依據2003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統計,顯示高所得者利用捐贈規避稅負情形不容忽視。

問:
台灣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答: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問:
台灣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的稅率為何?
答:
個人的稅率為20%

問:
台灣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
答:
最低稅負採行替代式,其原則如下:
一、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二、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三、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前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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