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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0)

答案
问:
台湾那些有价证券之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答:
一、
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应将其交易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二、 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与公开募集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均无须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问:
台湾为何将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答:
将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纳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理由如下:
一、
私募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其成立条件及投资范围等法令规定较公开募集者更为宽松,且可以投资未上市(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进行租税规划,故将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可降低租税规避之情形。
二、
由于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与公开募集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均不计入基本所得额,故并不会对一般投资大众及证券市场造成冲击。

问:
台湾私募基金受益凭证如系请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亦即赎回)者,其所得是否须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答:
私募基金受益凭证无论系转让与他人或系请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其所得均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问:
台湾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年度?
答:
一、
受益凭证系转让与他人者,其交易所得应于转让日所属年度,计入基本所得额。
二、
受益凭证系请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者,应以契约约定核算买回价格之日所属年度,计入基本所得额。

问:
台湾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如何计算?申报时应检附那些证明文件?
答:
一、
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以交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馀额为所得额。
二、
申报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时,应检附收、付款纪录、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买卖价格之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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