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29)
问: |
台湾因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而得免办结算申报者,是不是无须办理最低税负之申报? |
答: |
不一定。如果当年度之基本所得额已超过新台币670万元,仍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最低税负(即基本税额)。 |
问: |
在台湾必须申报个人基本税额者,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
答: |
不一定。如果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缴纳所得税。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地法律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得扣抵基本税额,扣抵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计海外所得,而依规定计算增加的基本税额。前述扣抵,应提出所得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
问: |
在台湾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给付范围? |
答: |
必须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给付,只有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 |
问: |
在台湾保险契约是否适用最低税负制应如何判断? |
答: |
保险期间始日在2006年1月1日以后之保险契约,才适用最低税负制。 |
问: |
在台湾保险给付可以减除新台币3,330万元免税额度之规定为何? |
答: |
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中,属于死亡给付部分,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330万元以下者,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超过新台币3,330万元者,其死亡给付以扣除新台币3,330万元后之馀额计入基本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