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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21年最新政策相關問答

答案
2021年3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將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月度銷售額提高到了15萬元,季度銷售額提高到了45萬元。

問: 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 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問: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答: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 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問: 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
根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後,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是否還需要預繳稅款?
答:
不需要。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以後,延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行口徑,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問: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以後,開票系統及開票要求是否有變化?
答:
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增值稅發票, 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 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自願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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