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22)
問: |
台灣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
答: |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
答: |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臺居住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
問: |
台灣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
答: |
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可以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超過5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
問: |
台灣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 如何辦理? |
答: |
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
問: |
那些台灣結算申報案件不寄發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
答: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