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12) - 公司營業地址和增資
問: |
少數股東實際並無出資,如有糾紛可強制將其除名嗎? |
答: |
股東雖無實際出資,但既已登記就算是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無「除名」之規定,故如不欲擔任股東,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
問: |
經濟部不會核准的公司營業地址有那些? |
答: |
只要是有戶政機關編定之門牌號碼,而不帶前、後段、右、左邊等字眼之違章建築,皆可核准。 |
問: |
公司地址變更,檢送書件其稅單確有左邊之字樣,請問公司地址如何認定? |
答: |
公司地址以戶政機關所編定之門牌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上所載之地址為準,房屋稅單門牌號碼後加載「左邊」「右邊」「前段」「後段」係屬違章建築,為稅捐單位方便課稅所編定稅單,無法登記為公司所在地。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有限制嗎?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若尚未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
問: |
誰可以召開股東會? |
答: |
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 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公司法第173條)。 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公司法第173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