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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14) - 股東會

答案
問: 財團法人、基金會是不是可以當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
答: 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及法人為限,基金會如不具法人格,不得成為公司之股東。又法人為發起人者,其資格限如下:
一、 公司
二、
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為限(公司法第128條)

問: 股東會決議方式為何?
答:
出席董事名额总数之计算,应以依法选任并以实际在任而能应召出席者以为认定。董事会应出席之人数,如有法定当然解任而发生缺额情形,应予扣除。

問: 為什麼要舉辦股東會?
答:
股東會通常由董事會召集,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會有兩種:
一、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且於每年六月底前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問: 什麼是股東會?
答: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問:
股東會要做什麼?
答:
一、
公布公司經營成果
二、
針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像是公司章程修訂,重大投資項目,公司獲利分配等
三、
處理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事宜(三年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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