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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答案
問: 監察人職責?
答: 監察人之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其獨立性更顯重要。

問: 監察人資格?
答: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臺灣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問: 監察人之任期?
答: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問: 監察人之執行業務為何?
答: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問: 監察人可同時為股東或經理人嗎?
答: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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