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人
问: |
监察人职责? |
答: |
监察人之功能为负责公司业务执行之监督及公司会计之审计,其独立性更显重要。 |
问: |
监察人资格? |
答: |
公司监察人,由股东会选任之,监察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在台湾有住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项选任之监察人须有二人以上。 |
问: |
监察人之任期? |
答: |
监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连选连任。 监察人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监察人就任时为止。 |
问: |
监察人之执行业务为何? |
答: |
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并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之。 |
问: |
监察人可同时为股东或经理人吗? |
答: |
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