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條件?
|
答:
|
一、
|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於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
二、
|
為公司利益之必要。(公司法第220條)。
|
|
問:
|
股東會決議方式為何?
|
答:
|
一、
|
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二、
|
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
問:
|
不能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為何?
|
答:
|
股東會決議之議案涉及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事由中列舉;未列舉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問:
|
股東會召集通知應寄發給那些股東?
|
答:
|
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日之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為通知配發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對象。
|
問:
|
發起人或開股東之股份轉讓限制為何?
|
答:
|
股東之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