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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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召集股东会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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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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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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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于必要时,得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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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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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利益之必要。(公司法第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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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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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方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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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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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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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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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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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不足前项定额者,得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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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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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于股东会以临时动议提出之议案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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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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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之议案涉及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减资、申请停止公开发行、董事竞业许可、盈馀转增资、公积转增资、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185条第1项各款之事项,应在股东会召集通知之事由中列举;未列举者,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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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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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通知应寄发给那些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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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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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65条第2项或第3项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日之股东名簿所记载股东,为通知配发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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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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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或开股东之股份转让限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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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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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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