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臺灣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7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7

答案
問: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幾天前通知?
答: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問: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應如何處理?
答: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如何處理?
答: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期限?
答: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問: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人數限制?
答:
如設置董事三人,至少設置一名監察人。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