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7
問: |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幾天前通知? |
答: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問: |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應如何處理? |
答: |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問: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如何處理? |
答: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期限? |
答: |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人數限制? |
答: |
如設置董事三人,至少設置一名監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