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常见问题7
问: |
董事会之召集应于几天前通知? |
答: |
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前项召集之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
问: |
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应如何处理? |
答: |
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条办理者外,董事会应即声请宣告破产。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
问: |
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如何处理? |
答: |
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董事会应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期限? |
答: |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连选连任。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人数限制? |
答: |
如设置董事三人,至少设置一名监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