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相關問答
問: |
什麽是稅法上的虧損? |
答: |
虧損是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在填寫申報表時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先彌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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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當年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在以後年度繼續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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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已經發生的合理支出,但沒有取得合法憑證的,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
答: |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
問: |
企業在境外發生勞務支出,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
答: |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問: |
企業延長彌補虧損年限是否需要備案? |
答: |
符合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並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
問: |
企業境內外虧損是否可以相互彌補? |
答: |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內企業虧損可以用境外所得進行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