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即變更常見問題3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辭職後,應於何時送件? |
答: |
公司應在董事及監察人辭職之日起15日內送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问: |
少數股東實際並無出資,今有糾紛如何將其除名? |
答: |
股東雖無實際出資,但既已登記就算是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無「除名」之規定,如不欲擔任股東,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補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如何計算? |
答: |
補選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應由自就任日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為何?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辭職是否可先不登記,不補選可以嗎? |
答: |
不可以,應該先申請董事解任登記,於變更登記表董事欄位記載缺額,惟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仍須依法儘速補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