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審計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公司董事的義務和責任Q&A 

常見問題

分享

審計 - 馬來西亞

問題

馬來西亞公司董事的義務和責任Q&A

答案
問: 董事在公司中應履行哪些信托義務?
答: 董事有義務誠信行事,並優先考量公司的利益,確保所做的決策有助於促進公司的成功,這在《公司法2016》第213條中有明確規定。他們還須以符合其角色和職責的方式行使權力。此外,《公司法2016》第213(2)條規定,董事應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來履行其職責。

此外,《公司法2016》第221條要求董事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情況。如董事在公司的交易和合同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他們必須立即向董事會提供有關這些利益的書面通知。

問: 董事不履行信托義務會產生什麽後果?
答: 如董事未能履行《公司法2016》第213條規定的責任,他們可能需對公司因其行為或決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個人責任。此外,《公司法2016》第213(3)條也指出,董事可能會面臨罰款、監禁或兩者兼施的處罰,具體取決於違規的嚴重程度。

在更嚴重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法2016》第199條,法院可取消董事的資格,如果董事被判定有嚴重不當行為,董事將在庭令發布之日起五年內被禁止擔任任何董事職務。此外,尤其在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例如制作虛假或誤導性報告或聲明,董事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問: 為什麽董事須披露利益沖突?
答: 根據《公司法2016》第221條,在對交易進行任何討論或投票之前,一旦董事發現與正在進行或擬議的交易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沖突後,董事應立即向董事會披露。

他們還須披露與相關方的關系,例如涉及公司交易的家庭成員或商業夥伴。在董事會會議期間,如所討論的議程項目對某位董事構成利益沖突,該名董事應聲明其利益的性質,並在討論或投票時棄權。未披露利益沖突的董事可能會對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個人責任,並可能面臨被取消董事資格的風險。

問: 董事是否可以委托他們的職責?如可以,他們是否需對受托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答: 根據《公司法2016》第216條,董事可將其權力和職責委托給委員會、雇員或其他個人,以便更有效的管理公司。盡管如此,董事仍要對其受托人所采取的行動負責,不能僅僅通過委托任務來逃避責任。他們須確保其受托人具備相應的能力,並進行適當的監督。因此,委托並不能免除董事需在公司最佳利益下行事的義務。

問: 什麽是商業判斷規則?
答: 商業判斷規則是一項法律原則,旨在保護公司董事在善意、合理謹慎並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做出的決策時免於承擔個人責任。只要董事在行事時負責、履行其受托職責,該規則鼓勵他們在做出決策時采取經過仔細考慮的風險,而不必擔心因可能出現的不利結果而承擔個人責任。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