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Q&A
问: |
董事在公司中应履行哪些信托义务? |
答: |
董事有义务诚信行事,并优先考量公司的利益,确保所做的决策有助于促进公司的成功,这在《公司法2016》第213条中有明确规定。他们还须以符合其角色和职责的方式行使权力。此外,《公司法2016》第213(2)条规定,董事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来履行其职责。 此外,《公司法2016》第221条要求董事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如董事在公司的交易和合同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他们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提供有关这些利益的书面通知。 |
问: |
董事不履行信托义务会产生什么后果? |
答: |
如董事未能履行《公司法2016》第213条规定的责任,他们可能需对公司因其行为或决策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个人责任。此外,《公司法2016》第213(3)条也指出,董事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处罚,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2016》第199条,法院可取消董事的资格,如果董事被判定有严重不当行为,董事将在庭令发布之日起五年内被禁止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此外,尤其在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例如制作虚假或误导性报告或声明,董事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
问: |
为什么董事须披露利益冲突? |
答: |
根据《公司法2016》第221条,在对交易进行任何讨论或投票之前,一旦董事发现与正在进行或拟议的交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后,董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披露。 他们还须披露与相关方的关系,例如涉及公司交易的家庭成员或商业伙伴。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如所讨论的议程项目对某位董事构成利益冲突,该名董事应声明其利益的性质,并在讨论或投票时弃权。未披露利益冲突的董事可能会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并可能面临被取消董事资格的风险。 |
问: |
董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们的职责?如可以,他们是否需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答: |
根据《公司法2016》第216条,董事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委员会、雇员或其他个人,以便更有效的管理公司。尽管如此,董事仍要对其受托人所采取的行动负责,不能仅仅通过委托任务来逃避责任。他们须确保其受托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进行适当的监督。因此,委托并不能免除董事需在公司最佳利益下行事的义务。 |
问: |
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 |
答: |
商业判断规则是一项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司董事在善意、合理谨慎并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决策时免于承担个人责任。只要董事在行事时负责、履行其受托职责,该规则鼓励他们在做出决策时采取经过仔细考虑的风险,而不必担心因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而承担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