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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信用級別分別包括哪些級別?如何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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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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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不能判定為A級的情形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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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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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本公告相較從前規定的不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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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 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搆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覆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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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人如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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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覆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並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覆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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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其評分規則有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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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記憶體在非經常性指標資訊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資訊的,從90分起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