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納稅信用十類常見扣分情況的相關問答(一)
問: |
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的處罰與修正? |
答: |
扣分明細:納稅人自辦理一照一碼信息確認起15日內,未報送或逾期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的,一次性扣3分。 修復標準:如在30日內糾正,修復加分2.4分;如在30日後且本年內糾正,修復加分1.2分;如在30日後且次年糾正,修復加分0.6分。 |
問: |
銀行賬戶設置數大於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的處理辦法? |
答: |
扣分明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報告稅務機關的,一次性扣11分。 修復標準:如在30日內糾正,修復加分8.8分;如在30日後且本年內糾正,修復加分4.4分;如在30日後且次年糾正,修復加分2.2分。 |
問: |
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按稅種按次計算)的處理辦法? |
答: |
扣分明細:納稅人存在逾期申報或逾期未申報的情形,按次扣5分。 修復標準:如在30日內糾正,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修復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後且本年內糾正,修復加分2分;如在30日後且次年糾正,修復加分1分。 |
問: |
有非正常戶記錄的納稅人的處理辦法? |
答: |
扣分明細:納稅人在評價年度末屬於非正常戶的,或在年度評價內由非正常戶轉為非正常註銷戶的,直接判為D級。 修復標準: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復申請的,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A級;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之後提出修復申請且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問: |
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按稅種按次計算)的處理辦法? |
答: |
扣分明細:納稅人有逾期代扣代繳或逾期未代扣代繳行為,按次扣5分。 修復標準:如在30日內糾正,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修復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後且本年內糾正,修復加分2分;如在30日後且次年糾正,修復加分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