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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问&答

答案
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问: 纳税信用级别分别包括哪些级别?如何判级?
答: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问:
不能判定为A级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
本公告相较从前规定的不同点?
答:
本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问:
纳税人如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问:
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其评分规则有何调整?
答: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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