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问&答
问: |
纳税信用级别分别包括哪些级别?如何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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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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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不能判定为A级的情形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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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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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本公告相较从前规定的不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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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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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人如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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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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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其评分规则有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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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