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問: |
稅信用修復範圍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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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指納稅信用修復是對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級別的修復。《公告》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為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對於符合《公告》第一條所列五種情形的企業,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時間從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起開始計算,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後再次出現其他失信行為記錄的,該時間需重新計算。符合《修復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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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信用修復程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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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確,企業符合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後,將根據《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對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分值或狀態進行調整,重新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並反饋納稅信用修復結果。完成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不再受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限制,並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
問: |
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怎麼修復? |
答: |
《公告》細化了破產重整企業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適用的修復標準,進一步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後,可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對於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30日內糾正”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對於部分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 |
問: |
如何銜接“首違不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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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告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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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